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实施,导致《婚姻法》、《继承法》等多部法律失效,但《民法典》不是简单对以往法律的复制和黏贴,《民法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多个方面有了比较新的规定,婚姻家庭领域也是如此。
中国历来对婚姻家庭关系就比较重视,历来有相关的规范和约束,例如:
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伦理道德观念。
孟子提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道德规范。
董仲舒对三纲五常等观念作了进一步的发挥,提出了三纲原理和五常之道。
班固撰的《白虎通义》对“三纲”、“六纪”进行了论述,“三纲”是“署为数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为“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
王充《论衡》中把五常称之为“五常之道,仁、义、礼、智、信也。
从宋代朱熹开始,三纲五常联用。
近现代将三纲总结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将五常总结为:仁、义、礼智、信。
《民法典》第5编第2节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部分对父母子女关系进行了规定,延续了古代的思路,结合现代的实际情况,对父母子女关系进行了规范,具体如下:
1、请求法院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在提供了必要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另一方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并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认定一方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古代条件差,好像是滴血认亲的方法来鉴定的,准确性不高。
2、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向父母主张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法律规定的是“等费用”,因此起诉抚养费的时候,能主张的都尽量主张。
3、没有特殊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母亲抚养,除非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母亲不愿意抚养。
4、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助照顾子女的,可以作为父亲或母亲优先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条件。
5、抚养费一般为父亲或母亲总收入的20%-30%,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0%;抚养费可以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6、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
7、父亲或母亲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这一条好像是新的规定,但能否到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判决恢复原姓氏,还需要实践检验,如果法院判了,管理户籍的公安机关不配合变更,怎么办?
8、其他的规定还有:
8.1、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8.2、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8.3、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
8.4、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8.5、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8.6、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8.7、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从以上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重点对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子女抚养和亲子关系认定进行了规定,这是和现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实际情况紧密联系的。
现代婚姻关系不稳定,离婚率高,未婚率高,导致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出现的比较多,相应的法律条文也就比较多;男女关系越来越开放,导致亲子关系不明确,需要诉讼的也越来越多。
养老保险等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成熟,现在的父母已经很少有指望子女赡养的了,父母养老真正能靠得住的还是养老金,有钱啥都好办,养老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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