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6日,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娱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法律专家论证会在京举行。参加论证会的专家他们是: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委员;孙选中博士、教授、博导、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商学院创始院长;翟业虎 法学博士、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资深法学专家,张星水法学专家、庞红兵;资深法学专家,及珠海斗门区文化娱乐公司代表李俊杰先生、诉讼代理人代国华律师、社会学家李远山先生、及媒体出席本次论证会。

首先斗门文化公司代表李俊杰先生针对案件进行了情况介绍;2004年,珠海市斗门文化公司经朋友介绍,帮助当时已濒临破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珠海市斗门阳明实业有限公司。为此,斗门文化公司向香洲区法院支付了100万元将阳明公司土地证赎出,解封了其被法院查封的土地。斗门文化公司先一次性向阳明公司支付了30万元,之后又支付20万元用于阳明公司的税费、工资发放等开支。然而,2016年4月开始,阳明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将斗门文化公司起诉至法院,经历多次开庭审理后,珠海中院判决斗门文化公司与阳明公司收购资产合同合法有效,并要求斗门文化公司不能妨碍对方开工。本案为省高院发回重审案件,省高院在发回裁定中,明确要求珠海中院对斗门文化公司与阳明公司的合同履行及违约问题进行确认,但珠海中院一审判决没有采纳。现在斗门文化公司已经上诉至广东省高院,并于2020年12月2日开庭审理。目前二审程序正在审理过程中。法学专家们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物权确权及其保护问题与合同履行纠纷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虽然阳明公司通过所谓“借”的手段从斗门文化公司骗取土地证不还,还利用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外与他人谋取利益,但由于斗门文化公司与阳明公司签订的《收购企业合同书》以及《补充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斗门文化公司收购阳明公司的涉案土地房屋等资产,这一事实毋庸置疑。

姜明安教授指出:珠海市中院判决书部分回避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对于已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后合同的继续履行问题没有进一步作出回答,如果继续履行怎样履行,如果不继续履行,违约的问题,斗门文化公司已经部分履行合同义务,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应该根据这一点继续推进。如果按照中院这个判决履行,则背离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背离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孙选中教授指出:从最初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来分析,合同的违约方是阳明公司,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至于股权转让与合同履行无关,合同签约后阳明公司背后的复杂股权转让,斗门文化娱乐公司当初一无所知。斗门文化娱乐公司应当诉求的是阳明公司应信守诚信的原则履约合同。

翟业虎教授指出:斗门文化公司没有支付第二笔款项是附条件的履行,只有阳明公司将债务清单和付款账号提供给斗门文化公司的前提下,斗门文化公司才有支付的义务。《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信原则,恪守诺言,阳明公司在这点与上述原则背道而驰。阳明公司,不仅一方面恶意阻断条件的成就,另外还骗取土地使用权证到处招摇撞骗,进行所谓的股权转让,揽取钱财。作为珠海经济开放地区,如此来断案,既破坏了当地的营商环境,也没有贯彻法治精神。司法实践中,执法者理应贯彻法治的原则,唯有法治保障才能缔造营商环境。另外,民商事合同,如果能再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这也是法院鼓励交易的一个判案思维和基本原则。

庞红兵律师指出:股权转让与本案的资产收购交易没有任何关系。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合同是否生效及能否继续履行的问题。阳明公司不享有单方的解约权,原因是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契约原则。

张星水律师指出:珠海中级法院最后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并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法院针对事实的这一认定是正确的。这个案件存在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第一,当事人之间缔约的合同,是关于资产转让收购的约定。第二,阳明公司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私下与第三方之间进行了股权转让,但是并不影响此前其与斗门文化公司之间的资产收购的既成事实。第三,本案如何解决?继续履行合同,应将本案诉讼进行下去,在向省高院上诉之后,如果省高院维持原判,可以考虑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请申诉。

社会学家,中国法商领导顾问李远山先生指出:遵守宪法,履约诚信,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原则,我们必须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平公正地进行司法实践。

综上所述,本案具有一定典型的社会意义,希望能够通过法律专家的研讨论证、新闻媒体的舆论关注,使得本案最终圆满解决,以尊重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以捍卫司法的公正廉明,以促进民营经济的良性发展,以完善地方营商投资环境,以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