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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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1)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2)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3)不立即采取措施将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利益;4)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实施“自助行为”;5)采取的措施必须合理、合法;6)必须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从上述规定来看,《民法典》虽然赋予了被侵权人进行自助救济的权利,但实施“自助行为”不能随心所欲,须在合理的限度内行使,且必须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介入;如果采取自助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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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通俗的例子:

张三走在路上被一辆急速行驶的出租车碰倒受伤,出租车肇事后想逃逸,张三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有权暂扣出租车,阻止肇事者逃跑,同时报警处理。在等待警察到来期间,出租车无法营运产生的损失应由肇事者自行承担,张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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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于以下情形,张三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如果张三采用暴力拖车等不合理方法,导致出租车损坏,则对于因此导致的车辆维修费用及相应的营运损失,张三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果张三扣留出租车后,拒绝报警处理,强行要求私了,并提出不合理的诉求,出租车驾驶员无法接受,因此导致出租车在较长时间内未能营运,则张三应对出租车营运中断的损失承担责任。

3、 出租车驾驶员提供了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复印件给张三,并与原件核对无误,出租车驾驶员也已经报警备案,并带张三去医院检查及支付了必要的医疗费用,张三仍强行扣留机动车,要求巨额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明显缺乏合理性,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