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中国知名影视男演员吴京,基本上无人不知、无人不晓。2015年他凭借自编自导自演军事战争片《战狼》,获得第33届大众电影百花奖最佳导演奖提名、第20届华鼎奖最佳新锐导演奖;2017 年他又自导自演了动作片《战狼2》,打破中国内地票房纪录以及全球单一市场单片票房纪录,夺得2017中国-东盟电影节最佳影片奖。

自2019年11月开始,南京一家食品贸易公司未经吴京同意,擅自将吴京的姓名和肖像用于该公司生产的一款植物饮品外包装上,并通过微信公众号、新品发布会等线上、线下的方式进行了商业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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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京认为,食品贸易公司擅自使用其姓名和肖像进行品牌宣传、产品销售的行为侵权了其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并向法院起诉讼,要求食品贸易公司:(1)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并回收、撤除、销毁全部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和宣传品等;(2)删除含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网页、图片、视频及链接等;(3)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吴京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向吴京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精神抚慰金20万元、维权合理开支5万元,合计225万元整。

【被告抗辩】

食品贸易公司承认其使用过吴京的肖像、姓名,并向吴京致歉;但食品贸易公司认为,由于微信文章阅读量极低,只有几十次,其中还包括律师代理案件的点击量,因此侵权造成的影响极小,吴京主张赔偿的金额过高;该公司虽使用了吴京的姓名和肖像,但未造成吴京社会评价降低,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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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1、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姓名权,未经本人许可,不得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如行为人未经自然人本人许可使用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则构成侵权。本案中,食品贸易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吴京肖像和姓名,且主观过错较大,侵犯了吴京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2、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系公民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本案中,食品贸易公司使用吴京的肖像、姓名进行产品宣传和推广,未造成吴京社会评价的降低,因而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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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经济损失,吴京未举证证明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法院将综合考虑吴京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对经济损失酌情确定。

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食品贸易公司侵害吴京肖像权、姓名权所致精神损害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赔礼道歉足以使侵权行为所致精神损害得到救济,故对吴京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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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要求食品贸易公司:

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和宣传品等,并回收、撤除、销毁全部带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和宣传品等;

二、立即删除含有吴京姓名和肖像的网页、图片、视频及链接等;

三、在《人民法院报》上向吴京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四、赔偿吴京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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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1、《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可见,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当这两项权利受到侵犯时,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

2、《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赔偿损失;(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据此规定,自然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吴京要求食品贸易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因此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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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由于吴京未能举证证明食品贸易公司因侵权获得的利益,也未能举证其自身因为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故最终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