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定罪宣告,但是暂不执行刑罚,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对违法犯罪分子在特定的期限内进行考察,然后根据考察情况作出是否适用具体刑罚。死刑缓刑也是如此,死刑是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类型,而死缓的程序与死刑立即执行的程序基本相同,但是死缓复核可以由高院复核。那么死缓的执行方式是如何的?死缓两年后如何进行处理?死刑缓刑复核有什么规定?在此偏执王健松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死缓两年后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刑两年后会不会执行死刑,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异,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一般是减为无期徒刑的。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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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的执行方式

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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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区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的界限。针对于什么是不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案件的情况,王健松律师表示一般是指该罪犯罪行虽然极其严重,但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严重的主犯已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严重罪行的;被害人在犯罪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有明显过错,等等。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

在适用条件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对此王健松律师表示,在审判程序方面,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不管其是否上诉,均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无论其是否上诉,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在刑罚执行方式方面,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处死,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怎么规定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死刑缓刑的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如果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如果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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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死缓执行方式及死缓报请复核相关规定”的解读,对此王健松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内容主要包括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执行死缓的犯罪分子,适用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