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思想真是害死人,因认为“被害人说话不吉利,致使其产生精神疾病”,就报复杀害了被害人,听起来不可思议,却真实发生了,近期,广东高院宣判了一起刑事案件

2016年10月5日18时许,梁某在家中取了一把菜刀用纸袋包裹,然后驾驶电动车在村中寻找梁某某。当发现梁某某正在田边放水时,遂持菜刀连续砍击梁某某的颈部直至其死亡。他人打110报警,民警到后当场抓获梁某,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梁某作案时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判决: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图片来自于网络,与本案无关)

一、案件的起因是什么?

2016年年初,梁某因过年燃放鞭炮时,梁某某到梁某家说这样挂起来燃放鞭炮不行,不够吉利,并说了其他的话来气他,但他知道梁某某会功夫,所以没有作声,只能闷闷不乐。正月初四,在村的小卖部遇到梁某某,梁某某又说话恐吓。后外出到肇庆、深圳等地务工,梁某心里一直存在着梁某某恐吓的阴影,并慢慢产生忧郁的情绪,后到多个医院治疗,没有成效。梁某认为是梁某某实施恐吓导致产生精神病的,所以产生要杀死梁某某才能解脱的念头。

二、故意杀人罪量刑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法院认为梁某有哪些从轻、减轻处罚量刑情节呢?

1、梁某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

3、其亲属主动报警,梁康燕亦没有逃跑及反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4、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虽然结案,但给我们留下很多启示,迷信思想害人害己,应持续进行宣传教育,破除封建迷信的治理还任重道远。

(素材来自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