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变化情况
一、1991年8月13日之前:缺少明确法律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至1991年8月13日之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出规定,民间借贷长期处于法律监管之外。
195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提出:“……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3分,……即使超过三分,只要是双方自愿,无其他非法情况,似亦不宜干涉”。该解答坚持尊重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对民间借贷利率不予干预。
但到了20世纪60年代,民间借贷利率完全自由的做法催生了暴力催债现象,并且出借人通过借贷行为获得高额利息的情况频有发生,产生了诸多不良社会后果,由此引发了国家立场的转变。
1964年,中共中央转发了邓子恢《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将月利率一分五厘作为判定高利贷的上限。该报告还特别指出,要“对高利贷活动进行一次坚决的打击和取缔”。
1984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息借贷,其利率可以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对于乘人之危、牟取暴利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草案规定“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禁止高利贷”,但“禁止高利贷”的表述在草案讨论时被删除了。理由在于,当时有人问多少算高利贷,银行回答说超过银行利率四倍算高利贷,该意见遭到很多人反对,当时福州、温州一带民间借贷利率普遍高于银行利率四倍。
《民法通则》在起草过程中已经出现了把民间借贷利率与银行利率挂钩的思路,但由于“超出银行利率四倍算高利贷”的标准当时在部分地区缺乏可操作性,《民法通则》未采纳该标准,仅作出了非常原则性的“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二、1991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31日:四倍银行贷款利率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民间借贷规模总量进一步增长,但由于缺少具体、完善的法律对利率问题加以规制,由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数量也大幅增加,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不断增加。
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1991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991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公布的历史数据,1991年8月13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变化较为频繁且不定期,笔者据此整理了同期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具体数值,详见下表。
三、2015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两线三区(24%、36%)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就民间借贷利率设定了明确的“两线三区”标准,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两线”是指24%的司法保护线和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是依据“两线”而划分的司法保护区(年利率低于24%) 、自然债务区(年利率介于24%与36%之间) 、无效区(年利率高于36%) 。
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线三区”标准克服了地区差异以及法官主观因素导致的裁判标准不一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但同时也存在一刀切的弊端,缺乏弹性,威慑力不足,且易于被规避。此外,“两线三区”标准确定的24%的利率水平实际上也高于我国当时实体经济的平均利润率,设定的利率上限过高。
四、2020年8月20日至今: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民间借贷领域出现了套路贷、校园贷、职业放贷等社会问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爆炸式增长。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2018〕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与此同时,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入。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随之取缔。
2020年5月28日,“禁止高利放贷”明确写入民法典。《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表达了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基本立场。
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要求“抓紧修改完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确立了新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即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2020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据此,自2020年8月20日起,各时期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具体如下:
表2 2020年8月20日至今各时期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国家干预民间借贷利率,尤其是确定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利于识别高利贷行为,为借贷双方提供行为准则。但是目前依赖正规金融的逻辑来规制民间借贷的四倍利率规则并非完美无缺,事实上,该规则扭曲了民间借贷的实践。有学者认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利率上限缺乏包容度,可能会加剧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度。过分限制利率还可能引起借贷市场中资金供给不足,从而加大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此外,LPR密集的修正和调整,造成了类案因受理时间、起诉时间的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判决结果,有违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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