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疫情原因我这几个月都没有收入,没想到法官竟如此快帮我解决了问题,真是解了我的燃眉之急,感谢你们……!”庭审现场,当事人的感谢话语是因为我院近日承办的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件。经过主办法官吴邓的多次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结事了。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吴力通过招聘平台向江城公司投递简历,后顺利通过面试。2021年12月24日,吴力收到江城公司发送至自己电子邮箱的《录用意向书》,因疫情原因吴力无法外出打印并进行签字确认。经与江城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工作人员柯洁合意后,吴力仅对录用意向书内容进行回复。2021年12月30日,吴力从原公司离职,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22年1月25日,柯洁告知吴力2022年2月7日报道,吴力表示同意。2022年2月6日晚,柯洁电话告知吴力暂缓报道。2022年2月7日,柯洁再次告知因江城公司架构调整,吴力的岗位已被取消。

由于疫情等因素影响,吴力作为劳动者相关合法权益面临受损,为挽回其收入减少等经济损失,吴力将江城公司及第三人柯洁起诉至法院。审理中,承办法官吴邓查明,被告决定取消录用原告,系为规避疫情带来的经营风险而缩减经营成本所致。被告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原告需另谋职业,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因疫情刚刚结束,吴力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亟需保护,江城公司亦刚复工复产,承办法官认为达成调解更有利于缩短诉讼流程、减少双方诉累。鉴于该案案情并不复杂,双方争议较小,调解成功的可能性较大,法官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释法明理并反复调解,最终江城公司同意补偿吴力经济损失20000元,并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就此画上圆满句号。(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企业因疫情无法与劳动者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或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若企业暂缓员工入职或单方面撤回录用通知的,员工基于对录用通知的信任而辞职产生的工资、社保等信赖利益损失,企业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鄠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