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先人的特定场所,“祖坟”受损是农村风俗中的大忌。6月24日上午,钦南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经过悉心劝说,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祖坟遭到破坏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有效修复了临近反目成仇的村民关系。
案情简介:原告梁某胜、梁某章和梁某石是兄弟关系,其父亲去世后安葬于久隆镇高明村委某林地处。2018年,梁某和承包该林地进行种植。今年3月,被告梁某和私自故意对该坟墓进行破坏,造成原告已故父亲坟头的坟面石片崩坏,坟墓塌陷形成洞穴。4月上旬,原告就此事主动与被告进行协商沟通,并先后在高明村委、久隆司法所等部门主持下调解协商,但因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分歧较大,调解无果。
为此,原告一纸诉状将梁某和告至钦南区法院,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修复坟墓损失的费用和精神损失费10000元。
第一次“面对面”调解,双方剑拔弩张
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罗桂武详细梳理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法律关系,认为祖坟是后代孝亲祭祖、寄托哀思的重要场所,迁坟动土背后更牵涉复杂的风俗习惯和传统观念,为了更好化解双方的心结,避免矛盾升级为宗族性群体纠纷,便在开庭前组织双方来到法院进行“面对面”调解。
“私自破坏了我家的祖坟,对方就必须赔偿修缮的费用!”
“这是我承包的土地,凭什么要我赔钱?”
调解当天,原、被告双方言辞激烈,各执一词,互相不肯退让,大家最终不欢而散,书记员只能如期安排开庭。
第二次“背对背”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在庭审现场,原告一一列举证据证明自家祖坟被破坏的事实并坚持要求对方赔偿相关损失。对于原告的控诉,被告也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据进行反驳,并辩称:坟墓安葬的位置是在自己承包地的范围内,自己享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私自将祖坟安葬承包地上不仅不吉利,破坏了“风水”,也影响了自己的林木耕种。
听完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法官在摸清双方的“底数”后仍觉得还存在调解的空间,于是决定转换方式,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再次组织双方进行“分开”调解。
一方面,罗桂武法官从人文风俗和传统情理的角度出发对原告做思想工作,指出其未经他人同意就在被告承包地上安葬祖坟的做法确实不妥当,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并积极引导原告换位思考,各退一步,给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
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阮明海以“拉家常”的方式与被告进行沟通,结合当地的祭祀风俗、人情礼节等因素,耐心地引导被告从村民关系、已故之人的感情上出发,做到互相包容和理解。
双方不计前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最终,在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合力调解下,原告自愿放弃所有的诉讼请求,被告允许原告的祖山继续安葬在承包地上,双方就此事互不追究。
至此,该起因“祖坟”引起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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