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26日是第35个国际禁毒日。近年来,汕头两级法院以审判为阵地,坚持审判与教育并行,严打与严教结合,厉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
今年41岁的陈某波是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人,他长期吸毒成瘾。公安机关查明,2021年9月22日至10月23日期间,陈某波通过微信联系,在海门镇莲花小学对面一巷子中,向吸毒人员郑某滇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重量从0.03克至0.12克不等,合计向郑某滇贩卖13次、共约1克毒品海洛因,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185元。
今年4月15日,潮阳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向潮阳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表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何谓“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毒品,或受他人蒙蔽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不构成本罪。
潮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波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
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波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刑法第347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贩卖毒品罪是根据贩卖毒品的数量来量刑的。潮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47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陈某波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属“情节严重”。
被告人陈某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与陈某波一样犯贩卖毒品罪的,还有广东茂名人黄某春、陈某娟夫妇。而与陈某波不同的是,他们在贩卖毒品的同时,还涉嫌犯洗钱罪。
2021年6月13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海门镇高速收费站出口处,在一辆小汽车上查获约150克毒品海洛因,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洲、陈某发,并由此牵出了贩毒嫌疑人、茂名人黄某春、陈某娟夫妇。他们几个人又是怎么搅在一起的呢?
经公安机关调查,原来2021年初,张某洲在珠海市瑞桦心理康复医院戒毒期间,认识了同在医院戒毒的同案人许某,并让许某帮忙寻找上家购买毒品海洛因。2021年6月9日,张某洲、许某办理出院手续后一同坐车到许某位于茂名市电白区的家中。第二天,许某就通过朋友介绍,带张某洲与黄某春见面,迫不及待商议毒品交易事宜。张某洲现场验货后决定向黄某春购买毒品海洛因,并通过微信账号转账28000元到许某的微信账号,许某再通过该微信转账13000元,到黄某春的妻子陈某娟的名下微信账号(昵称“波叔大排档”),给黄某春作为购毒的定金。
同年6月11日上午,黄某春、陈某娟又将该130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转给微信号“猪肉”7000元,转给“小英哥哥”6000元。
转账后的第二天上午,携带现金的张某洲为了壮胆,串招同案人陈某发一同乘坐出租车,从海门出发到约定交易地点——珠海市瑞桦心理康复医院附近路段。当天17时多,他们与在此等候的黄某春、陈某娟接上了头。张某洲拿出现金99000元给陈某娟数清后,黄某春将一包毒品海洛因交给张某洲,交易成功后双方各自离开。
同年6月13日凌晨,张某洲、陈某发携带这些毒品乘坐小汽车至潮阳区海门镇高速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该包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称重净重为149.71克。
2021年9月8日,黄某春、陈某娟在广东省阳江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今年2月25日,潮阳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春、陈某娟犯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向潮阳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 那么,什么是洗钱罪呢?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犯洗钱罪的,没收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潮阳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被告人黄某春、陈某娟在贩卖毒品过程中结伙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移毒资,侵害了司法机关刑事追诉的正常活动和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
# 二被告人的行为还构成贩卖毒品罪。
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被告人黄某春、陈某娟为牟取非法收入,结伙贩卖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数量大,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潮阳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人均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春执行刑期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罚金6000元;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娟执行刑期9年,并处罚金25000元。
潮阳法院法官助理郑溦汾说:“被告人黄某春、陈某娟犯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对二被告人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春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陈某娟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所犯贩卖毒品罪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春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
近年来,汕头两级法院先后审理了一批特大走私、贩卖、制造毒品案件。在新类型毒品犯罪方面,汕头两级法院审理了涉曲马多、大麻、吗啡、“咳嗽水”、莫达非尼等案件共70多宗。
汕头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周洵升说:“2017年至2021年,汕头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刑事一审案件将近1000件,判决并交付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1000多人。其中,由汕头中级法院一审审理并重判的毒品犯罪分子就有100多人。审理的案件主要类型以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居多。”
在审理过程中,汕头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坚持重点严惩制造毒品、走私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对主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极大的犯罪分子,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从重判处。同时,注重“打财断血”,在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查清违法所得并判决没收,充分运用法律,加大财产刑的惩罚力度,摧毁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能力。
法院表示,接下来将毫不动摇地坚持厉行禁毒方针,多措并举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审判质效,加强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推动禁毒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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