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收的基本原则是应征尽征。王先生拿着法院的裁定,房产主管部门也开具了应税单,到了税务征收窗口却吃了闭门羹。这样的房产过户缴纳税费被拒的稀罕事,就在前几天发生在了河南省郸城县行政服务大厅的税务窗口。

6月26日,王先生手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和法院开具的协助办理通知书,到该县行政服务大厅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拿到房产部门出具的应税单后,王先生来到税务窗口咨询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他们只收房屋过户契税。王先生过户的房产是独院房,按照房地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的解释,现在是“两证合一”,房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不能分开办理,因此必须缴纳土地契税和房屋契税,才能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证。房屋过户因土地税费被征收机关拒收而搁浅,王先生陷入无可奈何的烦恼。

税务窗口工作人员丁某华主任给王先生的解释是:他们是严格按照法院执行裁定收税的,因执行裁定上没有写该地块的地籍证号,因此不能收取土地过户契税。

王先生的执行裁定显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名下登记位于郸城县建设路南生物化工厂院内×排东起第×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房子第3040069)过户登记至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税收窗口工作人员征得王先生的同意,用手机将执行裁定拍照发给了税政科科长王芙蓉(音),回复结果仍然是他们只能征收房产过户契税,拒收该处房地产用地的土地过户契税。

王先生认为,《民法典》物权篇第357条说的很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32条说的也很清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己办理房产转让手续时,“地随房走”没有任何异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到了税务机关这里,怎么就行不通了呢?”王先生表示百思不得其解。

6月29日上午10:38,王先生拨打了郸城县税务局税政科办公电话(0394-3188303),跟该科室王科长进行沟通,王科长仍然认为他们的做法没有错。如此推诿扯皮,人为设置门槛,让王先生无所适从。

王先生表示:“法院此前向房产部门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房产部门是此次房产过户业务办理的主体单位,税务是协助办理房产过户的一个必要环节,不应断章取义。地随房走是民间约定俗成的,房地不能分离是基本常识,况且相关法律界定的也非常明确。按照税务部门的说法如果只收房屋的契税,可以办理房权证,我自然没有意见。问题是不动产中心不同意,不能单办房权证了,进退两难这不是要逼死人吗?”

一名资深法官说:“办案这么多年,从没见过这样的事,地随房走有法律依据,也有民间的约定俗成,这显然是在刁难当事人。”

王先生的女儿是律师,她认为:“税务局纯属刁难人,地随房走这不仅有法律规定,更是民间交易过程默认的一个习惯,何况咱还拿着法院裁定,到他们(税务)这里怎么就走不通了?这不就是懒政惰政,行政不作为的一种具体表现么。”

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有房屋买卖协议,有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法开具了缴税单,税务部门竟然拒收,在全国也不多见。

王先生解释说,“郸城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5民初1019号民事调解书是2016年4月12日出具的,买房协议是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证是在2016年4月19日下发的。法院调解书出具时还没有土地使用证。所以税务部门要求裁定书中加上土地证号的要求,不能成立。”

为了解决问题,王先生29日上午拨打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郸城税务局接到信息反馈,联系了王先生,要其写一份情况说明。30日下午,王先生将情况反映材料送交郸城县行政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工作人员丁某华。截止发稿,王先生尚没有收到税务局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