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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与禁毒部门核查比对的信息,我市有19名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符合注销条件,请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于7月14日前将本人机动车驾驶证上缴沧州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注销。

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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