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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上了解到,济宁鼎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处罚依据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第99号第A档,被金乡县应急管理局罚款20000元。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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