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鞅的“法治”路线为秦国改革提供了长期的思想指导。商鞅变法首先从树立官府的威信做起,商鞅城门徙木立信,让国人对官府的各种政令的权威性不加怀疑,随后商鞅发布一道道法令让国人实施,商鞅为秦国确定了改革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

《商君书·开塞》叙述了社会演变的三个阶段,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世事变而行道异”《商君书·开塞》。认识到人类社会不是一成不变的,二是经过人们的努力,不断革新前进,这种历史观,无疑成为新兴地主阶级的强大思想武器,鼓舞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变法进取的精神,为制定、推行法家的“法治”路线制造了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

商鞅的法治路线最贴近战国时代的社会现实,抓住了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以“任法而治”为纲,以“壹赏、壹刑、壹教”为目的法治路线,将各种力量凝聚起来,服务于富国强兵大计。自孝公到秦王政历代秦国统治者坚定不移地奉行商鞅的法治路线,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商鞅的法治理论。

2.商鞅土地改革增强了国家经济基础。“井田制”是我国历史上夏、商、周实行的土地所有制度,是一种原始的土地公有制度演化。这种土地所有制形态与当时政治上实行的分封制度密不可分,政治上的分封是当时对奴隶制国家政治权利的一种等级分割,其实是一种政治分权,是对当时最重要的土地生产资料在分权体制下的一次再分配,其实是按照西周那种特有的封闭式的等级权力系统:王,公、侯、伯、子、男,卿、大夫、士等不同奴隶主等级逐级分配的。

他们都是土地的所有者,这种土地占有关系并不是什么国有关系,也不是什么公有关系,而是宗族所有关系。西周的“分封制”正确地理解为一种政治上的“分权制”;另外,也必须把此时的“宗族土地所有制”,即“井田制”理解为一种经济上的“分权制”,它们都是我国原始国家形成过程中的产物,与后来封建帝国时代的“集权制”相比,是一种完全不同的制度。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这种“分权制”,久而久之必然会导致当时的大小封君对中央王权的离心力。历史证明,正是这一点,成为造成后来春秋时代社会大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因为商鞅看到了“分封制”与“井田制”的诸多弊端,商鞅在变法中用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实行中央集权。

商鞅在秦国的土地改革确实废除了传统的“井田制”,然而他并没有走董仲舒所说的“除井田,民得买卖”,即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恰恰是走了一条把土地全部集中到国家手中的土地国有化道路。具体办法是,在公元前356年和公元前350年的两次变法中,商鞅均凸现了这样的内容,即颁布“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史记·商鞅列传》)的国家法令,通过国家机器摧毁了奴隶制宗室土地所有关系。

在秦国统一中国的前夕,秦国的政治家、思想家吕不韦已经清楚地认识到这点,他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迟也。”(《吕氏春秋·审分览·审分篇》)意为在秦统一前夕,商鞅的土地国有化方案也已失去了生命力。“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就是明证。相反,在私有的“军功田”内,则是一派欣欣向荣的繁忙景象。

历史发展到这里,土地私有化全面铺开。在战国这种复杂的国内环境要生存,必须走高度集权的国家主义道路,才能集中力量,自商鞅后秦历代君王坚持政治上的高度集权和经济上的高度集权,为秦国崛起和统一集聚力量,“上开公利而塞私门,以致民力”。

3.奖励耕织奖励军工使得国家综合实力大力提高。商鞅重视农业生产,《靳令》也提出:“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作“进”讲)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商君书》所以特别重农,有一个重要的理论根据,把粮食看成财富的主要标志。

《去强》说:“国好生粟于境内,则金粟两生,仓府两实,国强。”从当时的情况看,农业是经济的主体,有了粮食就能生存,因此把粮食视为主要财富有其合理性。兴修水利设施,秦国先后兴修都江堰、郑国渠,这些水利设施的兴修为秦国的粮食增收起到了大大的促进作用。

《膜法》说:“民之所危者无战。”《外内》说:“民之外事,莫难于战。”然而政治的妙用便在于使民不得不勇战。其办法如同使民务农一样,一方面鼓励人们去打仗,使人们从打仗中获取利益。《境内》篇详细记述了二十等军爵,每升一级都能获得相应的权益。另一方面,让民喜战而戒私斗,这种办法便是重罚和株连。

《外内》说:“欲战其民者,必以重法。赏则必多,威则必严。”赏之重、严之酷要达到这种境地:“民见战赏之多则忘死,见不战之辱则苦生。赏使之忘死,而威使之苦生。”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严刑之下,变怯为勇,途殊同归。《商君书》的作者主张农战互相转化,农为战作准备,战又促农。使战与农成为国家这辆马车的两轮。

4.废除分封改县制强化了君权集中。秦孝公采取了商鞅的意见,废除分封,改县制,把国家的行政机构统一为县,全国分三十个县,每个县的县令都是由中央统一委派,委派的官员都必须经过中央政府的考核,这样不但加强了中央集权,而且选了一批没有背景的地方官吏,中央政府的决策很容易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