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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系公司带砂区的操作工人。2019年6月22日,于某下班后去单位浴室洗澡,被同事曾某不小心推了一下,因地面湿滑摔倒在地受伤。第二天,于某到A市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侧第五肋骨骨折。那么,于某受到的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的标准和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栏目邀请辽宁君盈律师事务所付耀莹(实习)律师为大家讲解上述问题。
上述案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
2019年9月12日,于某就其上述事故向A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工伤。A市人社局调查后认为,于某是带砂区操作工,下班后去洗澡是收尾性工作,浴室应属于生产工作的区域;于某洗澡时不小心被同事撞了一下,加上地面湿滑当场摔倒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应认定为工伤。2019年11月23日,A市人社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决定书。
复议机关: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于某所在公司不服,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A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2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A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于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A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某系公司操作工人,工作时有灰尘,当时天气热,洗澡是其完成工作之后正常生理所需,且其洗澡时间发生在其下班后的合理时间范围内,地点在公司的浴室内,故其下班后在单位浴室操作可视为收尾性工作。于某与第三方曾某无个人恩怨,曾某也是不小心推了他一下,加上地面湿滑,导致于某摔倒受伤,故于某在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于某所在公司不服,上诉称:于某受伤是因同事推了他,跌地受伤,系他人侵权,不是工作原因;于某受伤不是事故伤害,社保部门认定工伤属适用法律错误;浴室在工作场所外,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作场所内”的规定。
二审法院:维持工伤认定决定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某的工作岗位性质决定了其在每天生产性工作结束后,需进行必要的自身清洁,该过程符合收尾性工作的特征。单位的浴室应具有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于某在洗澡过程中受他人碰撞而滑倒受伤,地面湿滑未有必要防护措施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某市人社局认定于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从事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公司申请再审称:(1)于某在单位浴室洗澡被案外人推倒受伤,案外人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某市人社局认定于某受伤系工伤错误。(2)原审法院认定浴室地面湿滑导致于某摔倒受伤无事实根据。
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认为于某在洗澡时摔倒受伤可视为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同时,法院经审理认为,A市人社局提供的对其他职工的《工伤调查笔录》能够证明,在于某摔倒受伤之前,公司浴室内无防滑措施,故原审法院认定在曾某不小心推了于某的情况下,浴室地面湿滑导致于某摔倒受伤并无争议,公司该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A市人社局受理于某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认定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正确。
【律师解析】
“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清理、安全存储、收拾工具和衣物、清洗等等。上述案例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能否认定为“收尾性”工作构成工伤的典型案例。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于某系带砂区操作工,其工作性质为带粉尘作业。作业之后需要进行清洗,系收尾性工作的最后一道环节。在此期间滑倒,系从事收尾性工作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完全符合法律中认定构成工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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