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百日行动】警惕因贪图小利坠入“帮信”深渊
乐于助人是一种优良品德
但近年来在各种网络犯罪中
我们看到的“帮助”行为
已经不再是啥好词儿了
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下种种,皆为犯罪
近日,满城、涿州、顺平、涞源、阜平、徐水网警破获多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
一、满城网警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石某
犯罪嫌疑人石某,以4000元的价格将银行卡卖给涉嫌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的人员使用,为他人供卡洗钱。
目前,犯罪嫌疑人石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二、涿州网警破获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牛某某、赖某某
犯罪嫌疑人牛某某因无业手头拮据缺少资金,在网络上搜索到“转账挣钱”的广告,遂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用来从事非法转账活动,牛某某的4张银行卡流水共计涉案金额67万余元,牛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
犯罪嫌疑人赖某某将自己名下的5张银行卡、银行卡密码、手机号码等信息非法出借给他人,被对方用于从事电信诈骗活动,该银行卡共计涉案金额121万余元,赖某某从中获利6000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牛某某、赖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涿州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三、顺平破获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宋某、杜某某
犯罪嫌疑人宋某,在明知他人使用银行卡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借出售杜某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宋某名下银行卡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获利2000余元。
目前、宋某、杜某已被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四、 涞源网警破获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梁某、张某某、蒯某
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下,依然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从事网络犯罪资金转移,梁某名下的银行卡共涉嫌31起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120余万元余元。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其名下银行卡及手机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调查,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卡涉及4起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2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蒯某为了谋取利益,按照违法犯罪分子提供的话术,冒充58同城公司的人事部门给“客户”电话,并将其拉进QQ群,违法犯罪分子在QQ群从事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蒯某共计获利9000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张某某、蒯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涞源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五、阜平网警连续破获四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刘某、孙某、王某、杨某
犯罪嫌疑人刘某,在他人的带领下办理营业执照、对公银行卡,并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经查,刘某名下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涉案金额达170万元左右。
犯罪嫌疑人孙某,在网络寻找兼职,要求其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并将转至其卡内的资金提现。孙某名下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涉案金额达8.3万元左右,获利1200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王某名下银行卡涉嫌电信诈骗,涉案金额612万元。
犯罪嫌疑人杨某,经他人介绍得知出租银卡能赚钱,遂将自己的五张银行卡出租给他人使用。杨某名下银行卡为电信诈骗案件转移资金50余万元,杨某因此获利4000元。
目前,四名犯罪嫌疑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已被阜平县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六、徐水网警成功破获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孙某某、邓某某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在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的情况下,仍将其名下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获利。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了解到出借银行卡跑分来钱快,孙某某便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手机及银行卡密码提供给诈骗分子操作使用并获利。
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得知出借银行卡转账可以获利,邓某某将自己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孙某某、邓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网警提示: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
广大群众要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如果有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社交网络账户,要及时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旦发现自己的相关账户信息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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