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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一个归类决定公告,比前几年来得早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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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似曾相识的决定中,夹杂着这么两条预混粉的归类决定,据说让市场信心明显回升,原来是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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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是前几年的走私白糖案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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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当事人货物申报规格型号:白砂糖80%,葡萄糖15%,赤藓糖醇1%,活性炭0.5%,植脂末3.5%|50Kg/包/无牌|。该票货物因商品标签、成分等问题而滞留,后经协调后通关放行。

因海关提出活性炭属于工业原料不能用于食用的白砂糖(PS:编的没有商品常识,差点就露馅了),被告人范某与王某1等人遂更改方案,提出将白砂糖磨成粉末混入颗粒状白砂糖中并继续以“糖果原料(预混粉)”的名义申报进口。

后续以“货物申报规格型号:白砂糖80%,葡萄糖15%,赤藓糖醇1%,植脂末3.5%|50Kg/包/无牌“,……

经鉴定:涉案“糖果原料(预混粉)”均属于一级白砂糖。经计核,涉案73票11478吨泰国产白砂糖偷逃应缴税款3759.1771万元,其中范某波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砂糖56票9578吨,偷逃应缴税款3129.7211万元;梁某伟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砂糖73票11478吨,偷逃应缴税款3759.1771万元;梁某春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砂糖72票11475吨,偷逃应缴税款3758.118万元;廖某杰走私进口泰国产白砂糖72票11475吨,偷逃应缴税款3758.118万元。

最终判处有期徒刑10-13年不等,分别罚款3200万元、350万元、300万元、150万。

以上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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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马克思的名言:……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 这个案例里说了,拿白砂糖伪报预混粉,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和绕关走私有异曲同工之妙,不过现实中还有比这更高的技术,进口的是真预混粉,进口后技术分离白糖和预混料,将分离后的白糖和预混粉分开销售或者使用,这目的很明显不纯,2021年海关增加了三条本国子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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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这些规定,对于国内进口预混粉,用于奶茶等饮品店的就不太友好了,比如90%黑糖+10%的桂圆粉,说不定就要归入1701了,监管与实际两难,那就改一下配方,比如89%黑糖+11%桂圆粉、88%黑糖+12%桂圆粉......是不是就要改变税号了呢?

现在的归类决定,明确了,一个是成分比例,还有一个就是用途,这两个缺一不可。90%是一个成分比例分界点,而用于食品生产很关键,也就是即使你都能技术分离,但是如果不是用于食品生产,那是不能这么归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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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归类的技术可不是用来浑水摸鱼的,比如电动车散件案,用300辆的散件冒充800辆整车,虽然散件构成整机基本特征按整机归类,但数量上得有一说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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