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忘记停社保,可以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费吗?

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务中,一般操作是员工入职即参保、离职即停保,确保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处于正常参保状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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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员工离职后如果用人单位忘了停保,一直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笔“冤枉账”应该算到谁的头上呢?

第一观点:无需返还

员工所得利益并不属于不当得利,该利益并不由员工自由支配,既不可取现也不可消费,更不可换取其他可得利益,若返还,则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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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应当返还

该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员工是实际受益者,该利益是单位不当给付的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员工因社保益后可主张返还

该利益虽为员工所得,但其受益是有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员工客观上未受益,用人单位可等条件成就时再主张返还。

第四种观点:则认为公司可主张社保退费

公司可以向社保部门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退还误缴的社保费。

这里小编赞成第三种观点,原因如下:

其一,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制

民法理论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其成立要件有四个: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到财产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四个条件必须全部成就,不当得利方可成立。不当得利成立的,受损失一方可主张受益一方返还该利益。

《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985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并在第986条至第988条进一步做了更加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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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对“取得财产利益”的认定

一般认为,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指的是一方在无过错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物,使自己的财产增加,不受年龄、性别、智力等影响,得到利益不受环境制约,获得财产不受时间限制。

判断受益人是否受有财产利益,一般以其拥有的财产或利益和如无与他人之间发生利益变动所应有的财产或利益总额相比较来确定。

凡是财产状况或利益较以前增加,或者应减少而未减少,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损失的,损益抵销后剩余有利益的,也为受有利益。受益人取得该利益后,通常能够对该利益进行占有、控制、管理,否则则不宜认定为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