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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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化名)婚后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其配偶小赵是一名高中语文老师。2016年,孙伟伟向朋友借款300万元投资山东烟台的期货项目,后因项目方跑路打了水漂,小孙无力偿还借款。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孙伟伟和小赵共同还款。

那小赵是否要承担300万元还款责任呢?

【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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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可见,夫妻共同债务有两种:一是共同签名确认的债务,即在相关借条上共同签字,或者事后明确追认的债务。二是基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如买车、买房、学费、医疗费等。不需要共同签字但属于共同债务,即民(家)事代理。

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项目,属于商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商事不代理。

婚姻虽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人身的依附性和民事活动的混同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仍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以个人名义开展经济活动。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了经济活动,且经济活动不以家庭生活为目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退一步讲,要让配偶为此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就负有举证义务。

本案中,孙伟伟与小赵原本过着平淡而稳定的夫妻生活。孙伟伟借款300万元做期货项目时,小赵并不知情。且该笔资金全部用于期货投资,不可能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笔债务属于孙伟伟的个人债务。虽然债权人有机会举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在本案中不可能实现。债权人自然要承担(小赵承担还款责任)的败诉风险。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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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文章根据《民法典》规定,分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三种形式:即共签共认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和债权人举证之债(商事不代理)。特别是债权人举证之债,在建立借贷关系时,尽量让配偶在借条上共同签字,从而将“债权人举证之债”变成“夫妻共签共认之债”。而不要寄希望于诉讼过程中的“举证”,从而妥善维权。

责任编辑:陈阔

封面设计: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