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民事诉讼中的查封,是人民法院为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分为保全查封和执行查封,目的在于维护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保障债权经过审判可得清偿查封,限制被执行人对查封财产的处分权。
轮候查封,是指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其他人民法院进行记载,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第2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故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轮候查封仅在先查封已经解除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若首封法院对查封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则轮候查封自始未发生查封效力。首封法院因处分查封房地产而解除查封后轮,候查封虽未正式产生查封的效力,但影响房地产执行过户的,该轮候查封措施应予解除。
对于首封的效力和轮候查封下的清偿顺序,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按照被执行人为公民和其他组织、企业法人的分类,以被查封物为房产作为例子,可以这样理解:
一、如果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不管其他债权人是否已经申请了轮候查封,只要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均可以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首封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此时原则上所有的债权人都是平等的,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进行受偿。
二、如果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的,进入破产程序。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不受理该破产案件的,执行变价所得款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在这种情况下,首封债权人分配优先。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