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23,数年间情感利益纠葛,是江母的坚持?还是执着?是刘媛曦(刘鑫)的坚强?还是道德沦丧?

网友们议论纷纷,绝大多数是支持江母的。尤其是近日刘鑫对近70万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并且还有数百人次打赏,网友们对此更是不理解且愤怒。

法律人要谨慎发言,也就是说从案件事实中找到论据,客观公正地给出观点,江秋莲诉刘媛曦案二审维持原判,以下是判决书的部分内容:

“鉴于刘鑫是与江歌同样身处不法侵害险境的海外女留学生,虽有救助义务,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事发经过、刘鑫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刘鑫承担496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将江歌抚养成人并送江歌出国留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国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莲中年丧女,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抚慰。刘鑫在江歌因对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确定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本案实际。”

“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可见,在备受瞩目的江歌案中,刘鑫确确实实对于江歌的离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也给了她应有的惩罚。但是我想,应该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惑:刘为什么不能真诚地和江母道个歉呢?古语有云:“未经他人事,莫劝他人善。”我们无法改变他人的想法,只能针对其行为作出评价,如若触犯到道德的底线——法律,其也要接受法律的惩罚。

网络文章打赏是否属于募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种网络打赏屡见不鲜,随之而来的问题也有很多。比如打赏的性质属于消费还是赠与?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打赏的行为如何认定?是否可以要求对方返打赏款项?后两个问题与本案关系不大,暂且按下不表。

对于第一个问题,打赏的性质,理论界颇有争议,一是服务合同说,一是赠与合同说。本案中,刘在自己发的微博中称“这些资助”,所以我认为本事件可以采纳赠与合同说。募捐即募集捐款,由字面意思也可将刘的行为解释为募捐。

个人进行网络募捐是否合法?

个人进行网络募捐是否合法?

1992年7月,刘鑫出生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苇芦村,其父母的职业是农民,后父母靠种植蔬菜赚了些钱后将刘送到日本求学。

近70万的赔偿款对于她的家庭来说,着实是个不小的负担。那么刘某个人是否可以进行网络募捐呢?

很明显,网络募捐属于公开募捐。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

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二十四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刘鑫在微博中称其会公开钱款去向,按照法律的规定,这是公开募捐者所应承担的义务。至于法律规定中的其他要求,如与募捐组织合作,制作募捐方案等,刘某是否达到要求仍需查实。

刘鑫通过微博进行募捐,微博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刘洁能否达到以上要求进行核实。

结语

结语

总之,正如二审判决书中所言:“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不过,如此行为是在挑战公众道德底线,如今,刘鑫的账号已被封禁,有关部门已经介入管控。如此作妖,必定不会被天理人情所容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