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男子和朋友一起喝酒喝醉了,朋友帮他叫了一辆车送他回家。车开到半路司机以预约目的地和该男子说的要去的地方不一致为由让男子下了车。男子下车后在河边行走落水而亡。责任在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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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上车后,可能是醉醺醺的样子让司机感受到了麻烦:一个醉酒的人在车上呕吐了怎么办?醉酒男子说的目的地和预约的地点不同若是送错了地点没人认账怎么办?出了其它状况怎么办?
司机让男子下车并取消了这次服务,随后驾车自行离去,醉酒的男子下车后一个人沿着河道行走,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1、司机没有违约责任但有未尽力救助的责任。
一般情况下,从司机接到男子上了车之后,双方之间就已经构成了事实的合约关系。作为承运人就有责任把男子送达目的地。
但是,对方的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醉酒乘客,驾驶人员有免责取消约车的权利。以此看来,司机取消约车也是有据可依。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822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根据《民法典》的精神,如果男子因醉酒显示出危险状态,司机就应当尽力救助。没有做到这些,就是涉嫌违法了。
《民法典》1198条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司机发现乘客男子醉酒严重已经处在危险之中,可采取有效措施,比如联系男子家人,如果无法联系上男子家人,也可联系民警寻求帮助,或送去救治才是司机应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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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机对男乘客死亡是否负有责任?
司机让处于醉酒状态的男子从车上下来,最终男子因醉酒落水溺亡,溺亡与男子被拉下车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决定着司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司机是否能够预见到让男子下车这个行为会导致男子落水身亡这个后果?如果司机能够预见到男子下车最终会导致男子落水身亡,司机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但男子下车并不足以导致溺亡的后果,没有必然关系,所以司机不需要担刑事责任。
但是也应该看到,司机此时把醉酒状态的男子赶下车,实际上已经把男子置于了危险之中。虽然落水这个后果是司机无法预见的,但这样一位醉酒状态的人下车,发生其它意外的可能性很大,这一点是司机可以预见的。
虽然提供约车方的规则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醉酒乘客,驾驶人员有免责取消约车的权利,而男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过量饮酒会造成的后果应当具有认知。
但司机可以预见醉酒男子发生其它意外的可能性而放任这种可能的发生或心存侥幸,虽然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担刑事责任,但一条生命因自己的疏忽而逝去,他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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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起喝酒的朋友也有责任。
一起喝酒的朋友在该男子醉酒的状态下帮助预约车送男子回家,确实尽到了部分责任。
但如果朋友在一起喝酒时有强迫性劝酒情况或在该男子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仍旧没有将他送回家中,一旦出事,仍然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那位一起喝酒的朋友,未将醉酒无法支配自身行为的男子护送回家,仅是送上车了事,最终该男子落水事故,按法律规定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
这个沉痛的教训给喜欢相聚喝酒的朋友提了个醒,和别人一起喝酒时,第一不能强行劝酒,第二在别人醉酒时,要尽到安全护送的责任。
男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过量饮酒会造成的后果应当具有认知。是自己落水的主要责任方。
结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考虑到约车方是承担承运人义务的经营方,应承担司机违反救助义务的责任,最终承担15%的赔偿责任,支付男子家人赔偿金186489元。
对于这起事故你怎么看,你认为谁的责任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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