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业主与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之间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涉及知情权和撤销权的纠纷较多。民事案件中,业主的知情权都有哪些?超出业主知情权和撤销权的范畴,法院是否受理?
今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业主知情权、撤销权究竟怎么认定?若遇到这样的问题该怎么处理?
本案中,业主吴某因不满业委会的所作所为,就有关知情权和撤销权问题告到法院。而业委会认为,自己履行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程序和行为都合法,业主吴某行为实属得理不饶人、无理争三分。
于是,业委会便寻求法律援助,在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刘玉庚律师的代理下,最终法院驳回原告业主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知情权纠纷案
吴某是北京某小区的业主,因对该小区业委会不满,要了解掌握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就有关知情权问题将业委会告上法庭,希望北京市某区法院判令业委会提供停车场批文、包租协议、车场改造工程合同、广告租金收入银行财务凭证、设备采购合同、业委会委员津贴支出领取财务凭证、业委会对公银行账户收支凭证等资料,请求法院就业委会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停车场对外经营有关部门备案批文、包租协议、发放业委会津贴的依据及支出财务凭证、业委会对公银行账户收支财务凭证、业委会物业共管账户收支财务凭证等项目进行司法审计。另外,因业委会拒绝吴某递交书面申请依法查阅业委会相关资料,吴某认为业委会违法剥夺了其作为小区业主的知情权,请求法院将业委会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
该小区业委会得知自己被告了,也不甘示弱,找到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请求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各类纠纷案件的刘玉庚律师代理此案。刘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并指导业委会收集有效证据应对诉讼。
法庭上,业委会辩称:
不同意业主吴某的诉请,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吴某的诉请笼统、未满足起诉的基本条件,吴某查阅众多名目的材料不具备正当目的且无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超出了业主知情权的必要限度。
针对吴某列出的名目,业委会逐项进行了辩驳,并提交了详细的证据。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
业主知情权是业主所享有的固有权利,是基于其作为建筑区划内的区分所有人在由全体区分所有人组成的共同体中的成员地位所取得的。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关于共有部分以及共同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对某些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地了解,仅对关乎其自身利益或者直接关系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间接关系其自身利益的事项进行了解即可。
同时,尽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等义务主体负有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但也应有所限制,即仅对涉及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即为已足,无需事无巨细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否则,将披露范围过大而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因此,有必要厘清业主知情权的内容范围。
对于原告要求法院启动司法审计的诉讼请求,尽管业主行使知情权查询、阅览相关资料时不仅意在了解与其权益有关的事项,而且含有检查监督相关主体行为状况的意图,但是,由于业主的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文件报表或者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的,所以,业主的知情权主要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业主对于公示资料存有质疑可通过检举和举报以推进监管部门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提出的多项请求法院确认业主委员会成员涉嫌职务侵占的诉讼请求,非民事案件主管范围,本院不予受理。
对于原告要求法院以依据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条将被告犯罪线索移交公安部门的诉讼请求,非民事案件主管范围,本院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二、撤销权纠纷案
因撤销权问题,业主吴某将业委会告上法庭,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吴某请求法院判令业委会计票程序违规,计票结果无效,撤销XX年度《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判令撤销《XX公寓X期车辆管理办法》《XX公寓X期公共收益管理办法》《XX公寓X期X-X年公共收益支出预算》。
业委会辩称:
吴某诉称无事实依据,吴某所述的小区存在百分之四十的出租率没有事实依据,属于吴某的主观推测,同时也不存在志愿者或者租户代签名的情形,业委会全体成员不碰票,但对志愿者的发票、业主签字、收票的行为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议过程中经过了唱票、计票等环节,符合小区议事规则以及管理规约的内容,并且公示了14天,没有业主提出异议,在经过街道、公安机关等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后,最终在街道办进行了备案,所以XX年度的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程序合法,表决结果正确。
原告诉请不属于撤销权适用范围,被告的各项管理办法履行了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流程,大会的召开公示原告均参与,社区及派出所对表决结果的确认,街道办对被告相应决议的备案,均说明被告行为合法,被告未侵犯到原告任何权利。
法庭上,业主吴某、业委会均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观点: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表决票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字。考虑民法法律体系中委托代理和追认制度的存在,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有超过四分之一的业主表示表决结果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撤销情形,故对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撤销《XX公寓X期车辆管理办法》,理由是东墙外临时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与小区内地上停车位收费标准不一致。首先,原告作为法律依据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并非法律法规;其次,该管理办法只是做原则性规定,基于不同运营成本而调整收费标准是正常市场行为;再次,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合法权益因此受损,因此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撤销《XX公寓X期公共收益管理办法》,其理由之一是前期公示稿和最终投票表决稿不一致,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公示稿曾经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最终稿进行了公示,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的理由之二是“公共收益的收入及支出由本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进行管理”无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为便利行事而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原告该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的理由之三是第七条审批权限及程序中第一款规定“本小区所有涉及公共收益的事项均需按如下审批权限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据此会导致业委会就公共收益的使用与业主大会具有同等权力。结合第七条第二至八款的规定,其内容主要为约束业委会实际操作流程,并未规定业委会可超越法律或《议事规则》等对必须经过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具有决定权。
综上,对于原告要求撤销《XX公寓X期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撤销《XX公寓X期X-X年公共收益支出预算》,其理由是表决稿与公示稿不一致,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公示稿曾经过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最终稿进行了公示,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吴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撤销权和知情权是业主监督业委会的方式,但该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合理的限度,从而导致业委会无法开展工作,不能更好地为全体业主服务,损害小区的整体利益。人民法院全面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作出了正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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