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晚,山东女足球员吕亚童在社交媒体发布视频称,自己家的房屋被暴力拆迁,家人与自己均受到了伤害。2月11日晚,烟台市莱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2月10日6时许,黄海路街道办事处联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有关规定,对吕某新私自搭建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执法过程中,工作人员亮明执法证件、讲明政策。由于吕某童及其亲属阻挠执法,双方存在拉扯行为,不存在殴打和非法拘禁事实。

吕亚童针对官方通报提出十点质疑,其涉及捆绑签字、抢夺手机、损坏果树等内容,在没有强拆建筑物存在的历史脉络及当地行政机关执法具体依据的情况下,我们难以准确判定此次强拆决定是否实体适当,较易确定的拆除时间成为判定是否程序合法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机关无权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只有当事人未自行拆除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强制拆除。吕亚童在回应中指出,此次强制拆除事件发生在行政复议期间,如若其回应属实,则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政行为存在程序违法。

吕亚童还反映称,办事处在没有拆迁批准的情况下实施断水断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也明确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停水、停电等暴力拆迁行为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居住权、生存权,已被法律严厉禁止,如若行政机关置若罔闻,执法犯法,应当严厉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责任。

此外,吕亚童对通报中“不存在殴打和非法拘禁事实”的回应提出质疑,其认为在公安机关给证人做笔录的期间,烟台市莱山区联合调查组径直作出不存在殴打、非法拘禁的结论有违常理,吕亚童还指出“调查组没有人来我家调查”。针对以上关键问题还有待官方的进一步调查说明,目前调查组作出的《情况通报》还存在诸多疑点,建议烟台市莱山区联合调查组要在全面、准确、乐观调查的基础之上再作出调查结论,以回应社会公众疑虑。

法治评论员:刘秉鑫 法学博士

山东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博士后

中国科学院大学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