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5月王先生与李女士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6月王父王母为王先生出资首付款购房,因想房子归王先生一人所有,所以仅登记在王先生一人名下,未签署书面赠与协议。现王先生欲与李女士办理离婚手续,双方因房屋分割问题引发争执。该房屋如何定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先生个人财产?
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最新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也就是说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依据最新的规定,无论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只要无对该出资明确的约定,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本案所涉房屋是否就直接认定为属于王先生和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房屋已在民法典生效前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故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的规定作为王先生婚前个人财产进行处置,但需将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补偿给李女士。
律师建议
《民法典》出台后,父母在已婚子女购置房屋时进行出资,如仅想将出资额赠与子女个人,应与子女签署赠与协议,明确释明该赠与只是对子女个人的赠与,与子女配偶无关。
出资有风险,出前需谨慎,提前做规划,才能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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