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7日14时左右,阜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二大队民警在古务线路段巡逻,检查一辆营运重型自卸货车时,发现驾驶人常某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车辆未年检。而常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3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营运车。同时,经过称重,常某所驾营运货车超载,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另外,民警发现,重型自卸货车的车厢部位被私自改型加高。

常某酒后驾驶营运车、驾驶超载60%以上机动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等六项交通违法行为,被机动二大队依法处以合并罚款7400元、拘留15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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