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信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遵守《信访工作条例》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秩序和信访秩序。

二、信访人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请求复查、复核。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信访部门和其他机关、单位不再受理。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不依法依规进行信访活动,采取缠访、闹访、越级走访等违法方式,扰乱信访秩序、国家机关单位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由有关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级走访,或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信访,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非法聚集、滞留、滋事,或采取其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办公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在办理期限内仍多次越级走访;或信访事项已经办理终结,仍坚持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或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意多次信访,扰乱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办公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

(三)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办理终结的信访事项,拒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仍执意多次缠访闹访、反复越级走访,扰乱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办公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

(四)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站点等场所或举办重要重大活动场所或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静坐滞留、散发张贴信访材料、喊口号、拉横幅、穿状衣、弃留老幼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等行为,或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或以信访为名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扰乱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办公秩序或公共场所秩序;

(五)对国家工作人员,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进行骚扰或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干扰正常生活,或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跟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或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陷,企图使国家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六)在信访活动中或以信访为名,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线上媒体平台,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或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或帮助;

(七)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走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或为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走访提供条件或帮助,或骗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从事信访活动;

(八)其他缠访、闹访、越级走访行为。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到省进京实施本通告第四条所列八项相关违法信访行为;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到非接待场所实施本通告第四条所列八项相关违法信访行为;

(三)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骨干分子;

(四)对于信访事项已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协议书)或调解法律文书,仍就同一信访事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五)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

六、呼吁广大市民自觉抵制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走访等违法违规信访行为,共同打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惠来县委政法委员会

惠来县人民法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公安局

惠来县司法局

惠来县信访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