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多岁的王某,去家门口的超市买菜时,因琐事发生口角,因情绪过于激动,王某当场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案件中,涉及侵权责任没有争议,死者家属也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之诉。问题是,本案除了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外,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呢?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敬请阅读和指导。
【简要案情】2022年1月的一天,70岁的王某前往家门口的超市买菜。该超市由个体工商户郭某经营。当天,郭某及丈夫刘某、婆婆刘老太3人均在店内。9时37分,王某进入店内。在购买豆腐时,王某与刘老太发生口角。看到母亲与人争执,刘某也加入进来,开始对王某指指点点,争吵间双方言语激烈。店主郭某对双方均进行了劝阻无效。
9时41分,刘某情绪更加激动,走到货架另一侧后又冲向王某,被郭某劝阻后,刘某依旧不断用手指向王某。后郭某与王某一起向店外走去,王某在前,郭某在后。
9时42分,监控显示王某突然晕倒在货架旁的空地上,而此时刘某依旧用手指向王某,店主郭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
10时08分,民警到达现场,此时王某依旧躺在地上。经民警要求,郭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距离王某晕倒已过了40分钟。后经医院抢救无效,王某被诊断为“院前死亡”。
王某家人称,王某曾患有心肌梗塞,20多年没有犯病,此次事发是因刘某等人态度恶劣,长时间辱骂王某,且在王某倒地后未及时搀扶,也未拨打急救电话所致。
王某家人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及刘某等人赔偿各项损失。
【案例源自法制日报】
对于70多岁的退休老人王某来说,本应安享晚年,好好享受退休生活,在身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关键时候没能管控好自已的情绪,失去了生命,令人婉惜。而作为超市经营者郭某及丈夫刘某、婆婆刘老太来说,其行为更令人气愤,和气生财,对于一个经营者来说,是最超码的职业操守,在自已经营的场所内,因自已的过错导致他人被侵权的,难免其责。
刘某等人认为:
1、刘某辩称自己没有辱骂王某,也没有与其发生肢体接触,王某倒地属于自身疾病突发,与自己与其口头争吵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王某倒地后,家属郭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3、因此,拒绝赔偿王某家属提出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
1、刘某与王某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刘某不断用手指向王某,致使其情绪激动诱发自身疾病后,晕倒猝死,双方的争吵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争吵行为导致王某晕倒后,刘某应当对其负有救助义务,但其在王某晕倒后依旧不依不饶,放任其不管,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救助,刘某的行为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3、王某明知自己曾患心肌梗塞且年事已高,情绪不宜过于激动,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未管理好自身情绪导致突发疾病晕倒猝死,应当对自身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负70%的赔偿责任。
本文看法:
1、被侵权人与侵权人责任大小的划分值得商榷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侵权人王某与侵权人刘某等均存在过错,称之为混合过错或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法院判决认为主要过错在王某,刘某等负次要责任,因此,判决刘某等承担30%的侵权责任,而70%的侵权责任由王某自负。法院只所作出这样的判决,认为王某为70多岁的老人,且明知自已的身体情况,理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于常人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因王某自已的原因导致被侵权的,自已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王某超市买豆腐时,如果仅与刘老太发生争吵,导致王某倒地身亡的,认定王某承担70%责任或更多,于情有理。问题是,在刘某自家超市内,作为顾客的王某与刘老太两位老人发生争吵时,刘某却积极参与与王某的争吵,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作为刘某等的责任恐怕就不是只担三分了,应当王某占三,刘某等占七。
2、本案中,因刘某等的不作为导致王某死亡的,应负刑事责任
刑法中的犯罪绝大多数是由作为行为实施的,如用刀子捅伤他人、用枪打人等,刑法分则中绝大多数犯罪也是以作为的方式规定的,但是,只要以作为方式可以实施的犯罪,大多数情况下,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但不是一一对应关系。
如把邻居家中5岁的小孩推入水中弱亡的,涉嫌故意杀人罪,这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假如受邻居之托暂时照看其5岁的孩子,孩子不慎落水,能救不救导致孩子死亡的,没有人会说不用负刑事责任,细想想,对于一个仅有5岁的孩子来说,任其在水中挣扎,能救不救,和将其推入水中弱死的,没有本质区别。
本案中,因刘某等与王某吵架导致王某死亡的,单纯从吵架导致他人死亡角度来说,是刘某等实施的作为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就本案来说,不是说吵架将王某吵死不负刑事责任,之所以不负刑事责任,主要是因为刘某等事前并不知道王某的身体情况,因欠责任而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之所以要讨论刘某等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是因为王某遇险后,刘某等不积极施救导致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或遗弃罪)的问题。
从案情来看,刘老太是导致王某死亡的始作俑者,刘某是导致王某死亡的主要行为人,郭某是超市的经营者之一,如果刘老太在刘某介入与王某争吵后,退出与王某的争吵,那么,本案中,涉嫌刑事责任的应当是刘某及其妻子郭某。理由:
首先,刘某的争吵导致王某倒地于超市内,而郭某也是超市的经营人之一,刘某除了因自已的行为导致王某倒地应积极施救外,与其妻子郭某共同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他人危险负有积极施救义务;
其次,刘某及妻子郭某虽然不能强求其实施专业的心肺复苏,但是,拨打120急救电话,对于两人来说,完全能够做到,尽管如此,而对王某生命处于危险之中,郭某仅打了110,就辩称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是耽误了宝贵的抢救时间,因此,刘某及妻子郭某没有履行义务;
最后,本案中,在刘某及妻子郭某虽然有救助义务,但两人能履行却不履行救助义务,能否让刘某妻子郭某负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或遗弃罪的刑事责任,还要看是否有“结果回避可能性”,既根据当时情况,医学判决如果刘某及妻子及时打120,救护人员在合理时间内赶到现场,如果王某可以救活,则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刘某及妻子具有不作为的法益侵犯行为,否则,不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刘某及妻子的行为不具有法益侵犯时,当然也不存在刑事责任的问题。
本案的事实是王某9点42分倒地,刘某及妻子没有打120,却仅打了110,10时08分民警到达现场后,经民警要求,刘某及妻子郭某才打了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时,王某倒地已经过40多分钟。因此,本案中,刘某及妻子郭某是否负刑事责任,关键看医生会不会认为:如果早点施救,还能救活!
不管怎么说,悲剧还是发生了,我们站在事后角度,依据仅有的案情对案件进行的分析,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至于双方过错大小及应负什么样的责任,尚需更多证据支持。正如审理本案法官所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和谐相处是社会美德。老人应有老人的样子,年轻人应充分尊重老人,避免类似的悲剧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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