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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问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院、地方高院、中院出台的各类司法文件汇编而成,自2023年5月起将陆续推送,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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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王乃哲律师

7.在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一定要进入破产程序吗?

不一定。

《公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由该规定可以得出,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除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外,还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债务清偿方案。如果这一清偿方案得到全体债权人的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法院可以裁定许可该清算方案,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偿债后,法院即可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只有全体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法院不予许可时,清算组才应当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8.申请破产需要预交诉讼费吗?

一般口语中所说的诉讼费,指的是案件受理费。在民事诉讼活动甚至一些民事特别程序中,由原告和申请人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已经被大家广为知悉。破产作为一种非诉特别程序,其诉讼费的支付方式与其他案件具有明显的区别。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0条的规定,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在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交纳。同时,该办法第14条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因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申请破产不需要预交诉讼费。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对于申请一些明显“无财产”的破产时,一些法院往往会基于清算工作开展的需要,比如需要支付一些公告费、刻章费等管理人执行职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会要求申请人垫付一定的清算费用。这里的清算费用与本条所述的“诉讼费”并非同一所指。

作者简介:

王乃哲 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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