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局统一部署和安排,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现公布2023年首批典型违法案件。
案例1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饮料食品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2月23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福州市仓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对某饮料食品厂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复合乳酸菌芒果味果汁饮料(规格:340ml/瓶,生产日期:2022-09-01)在福州市仓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验项目“柠檬黄”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经核实,当事人销售的“复合乳酸菌芒果味果汁饮料”330箱,每箱15瓶,销售价格24.00元/箱,全部销售完毕。 货值金额为7920元,违法所得为79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2023年3月8日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3月22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餐厅依法检查时发现,该餐厅食品原料储物间货架有“邦琪”牌芥末油2瓶,已超过保质期,遂即对该餐厅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邦琪”牌芥末油2瓶,每瓶净含量35ml,产品生产日期是2022年1月6日,保质期12个月,该产品于2022年10月28日从某超市购进,当时共购进5瓶,每瓶3元,已使用3瓶,剩下2瓶因疏忽导致超过保质期未下架,共计货值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2023年5月15日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4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依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店内货架上“牛老三”牌梅菜扣肉2盒,已超过保质期,遂即对该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牛老三”牌梅菜扣肉是从滨州购进的,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7月1日,保质期9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销售价格每盒17元,共计货值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2023年5月15日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副食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案
2023年2月28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抽检结果,对某副食店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购进日期:2022年12月7日)、辣椒(购进日期:2022年12月7日)经抽样检验,腐霉利、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3年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截至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核实,当事人购进韭菜5kg,进价6元/kg,销售价格7.5元/kg;购进辣椒5kg,进价5元/kg,销售价格6.5元/kg,违法所得共计7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4月10日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3年2月13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反馈的违法线索,对该公司涉嫌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该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的5篇广告文章中含有“从家到学校向北而行仅需4分钟车程,即可直达学校;作为未来的价值洼地,繁华的商业配套、优秀的教育资源,为土地属性附加众多加分点,其价值潜力可见一斑。已购业主无需远行,在家坐享无限升值空间”“8分钟车程抵达博兴县体育中心”“仅需约3分钟车程即达博兴县政府”的广告用语,且没有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费为25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2023年3月2日,博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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