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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一鸣、刘春阳

近期,笔者办理了一起防卫过当型的故意伤害案,其中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在审理过程中,笔者遇到了很多问题,其中涉嫌寻衅滋事的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基于此,笔者在庭审结束后,学习、借鉴他人之长,对翻供、串供的问题发表如下看法,不足之处,望各位读者多批评指正!

以下是笔者对于当庭翻供、串供的见解:

一、概念

被告人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上推翻自己原来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而作出新的供述,主要是将原来的有罪或罪重的供述改作无罪或罪轻的供述。

串供,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之间,以及违法违纪行为人与案件其他有关人员之间,为了达到使违法违纪行为人逃避纪律或法律责任追究的目的,而统一口径,建立攻守同盟的行为。

二、翻供、串供的原因

1、存在刑讯逼供或者讯问违法;

2、出于逃避或者推卸责任;

3、其他情形。

三、如何应对

1、深入了解全案材料,不打无准备之仗

每个案件中,都会有翻供或者串供的可能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对全案移送的材料深入了解,将材料记在心里,以防万一,坚决不打没有准备的仗。如果仅熟悉其中的一部分材料,其他材料完全没看,一旦出现翻供、串供的情形,自己对案卷材料不熟悉,不了解细节,没有任何准备,导致庭审中手忙脚乱,原定的计划和辩护思路被打乱,这个庭怎么能开好?因此,一定要做好准备,深入了解全案的材料,免受突袭。

2、根据被告人的不同心理状态,合理发问,分而治之

(1)对于存在侥幸心理的翻供、串供,被告希望推卸、逃避罪责,避重就轻。对此类被告人,要语气坚定、开门见山地发问。对于有预谋的翻供、串供,可以层层发问,环环相扣,逐步推进。

(2)对于庭前供述基本一致,当庭翻供的被告人,对此类被告人可着重对其庭前供述的背景、制作讯问笔录的基本情况、与同案犯及其亲属是否有过会见通信,以及当庭翻供的原因等方面进行发问,穷追猛打,令其丧失翻供的底气。如果被告人一直拒不认罪,发问时要及时记录被告人的回答,做好记录工作,书面固定下来,择机指出其供述与案件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或者违背生活常理之处,突破对方的防线。

3、充分运用间接证据

重视间接证据,对间接证据进行充分的说明、阐释,借助法律逻辑的力量,揭示各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4、学会利用同步录音录像

被告庭前供述一致,但在开庭审理时出现翻供,可以及时向法庭申请调取相关同步录音录像,并将笔录内容与录音录像内容进行比对来辅助识别被告人的说辞是否成立。

5、善于察言观色,观察当事人的心理活动

在被告人当庭接受讯问或者发问时,我们要学会运用“五听”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方式,推测被告人的心理活动。观察被告人接受讯问时的身体姿态、面目表情、语音语调,察言观色,敏锐把握其中的端倪,准确找出供述中不合情理、事理的地方,打乱对方的阵脚。

四、翻供、串供的后果

当庭翻供的,其当庭供述是否被采信,需要看其证据能否予以相互印证。法官是结合在案证据进行审理的,不会听信当庭的一面之词。

如果当庭翻供,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可以采信庭审中的供述。若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庭前供述有证据相互印证的,当庭的供述不仅不会采信,反而将会错失自首、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失去从宽处理的条件,最后依然逃不掉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五、结语

学习是永无止境的,每次庭审不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也在帮助自己学习。

以上为个人在办案及学习过程当中对翻供、串供问题的见解与总结,希望广大读者多批评指正,笔者定会虚心学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53.审判阶段反悔的处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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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鸣律师

张一鸣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至富平县人民法院,历任法官助理、法官等职务。因工作成绩突出,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政法委员会等司法机关多次借调工作。

任职期间,张一鸣曾荣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等功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多次嘉奖,以及中央政法委有关部门的多次表扬,被评为陕西法院十大新闻人物。

从法院辞职后,入职华夏银行西安分行,被任命为九级行员,公司律师。

现加盟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任党支部副书记,专职律师。

社会职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副秘书长、陕西省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会理事、西安市破产法协会宣传委员、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劳动争议解决、房产建筑纠纷、合同纠纷、破产重整与清算等。

寄语:十余年的法院、政法委、金融机构、律师工作经历,积累了丰富的案件办理经验,练就了独特的案件办理风格,掌握了娴熟的法律运用技能,尤为擅长刑事辩护、商事诉讼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所代理(辩护)的案件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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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阳(实习律师)

刘春阳,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擅长业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争议。

寄语:竭尽全力,捍卫法治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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