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任务要求,在制度层面规范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程序,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质量和效率,省知识产权局近日修改发布《黑龙江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

新版《程序规定》充分结合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指导意见及我省工作实际,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主要有以下5个工作亮点:

一是案件受理由立案审批制变为立案登记制。进一步简化受理及立案程序,请求人在提出请求时提交的材料符合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场予以立案。

二是明确对请求人未按要求提交专利评价报告的处理程序。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本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要求请求人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可以不予立案。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为不提交评价报告不影响案件处理的,可以根据案情予以立案,并应当告知请求人未提交相关评价报告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其自身承担。

三是在案件办理中引入鉴定程序。明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案件办理时,可以将案件争议的技术问题委托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委托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或提供咨询。

四是审理方式更加完整。在审理方式上,新版《程序规定》将“以书面审理为主”修改为“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在规则层面消除了“重书面、轻口头”这种审理方式适用倾向;明确了书面审理适用条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一)请求人已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案情较为简单;(二)双方当事人已经过书面质证或者调查询问质证。”填补了书面审理适用条件的空白,推动书面审理的适用更加规范化;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案件线上口头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一七号)有关“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采取线上口头审理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要求,增加第36条开展线上口头审理程序内容。上述三部分调整,使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审理程序更加完整,为我省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提供更加精准的指导。

五是进一步明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办理期间及送达规定。新版《程序规定》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任务要求,单设“期间、送达”一章,并增加四条内容对案件办理期间、送达特别是网络公告送达等内容进一步明确,推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办理执行更加规范,及时有效地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黑龙江省通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工作,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专业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形成了行政裁决专业化队伍。并通过多次组织全省业务知识培训、案例研讨、案卷评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持续规范执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程序,此次《程序规定》的修订,既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等中央最新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系统总结我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办案经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的必然选择。省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发挥指导作用,以更高的标准、更精细化的举措,持续牵头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流程,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质量,向国家和创新主体交出一份满意的龙江知识产权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