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尹先生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开始从事房屋装修工作。2015年初,胡某和他的朋友马某找到尹先生,让尹先生为胡某及胡某的儿子共同购买的某小区房屋进行装修,由于尹先生和胡某、马某都是朋友,当时并未签订正式合同,口头约定装修完毕进行结算,结算后胡某即支付装修款,马某对装修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底装修完毕,尹先生多次催促装修款,次年5月,胡某、马某对装修价款21余万元进行确认,并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装修的二年多时间里,尹先生组织了多名工人进场装修,赊欠了大部分装修材料款,因胡某未支付装修款,导致尹先生无法支付赊欠的装修材料款。尹先生多次向胡某及其家人进行催要,但其故意不接电话,换个电话打,听到是尹先生的声音,马上将电话挂掉,导致尹先生回款无望,找担保人催要,马某也不予理会。

委托律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尹先生找到我所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积极与尹先生沟通,充分了解案情,由于委托人没有欠款人身份信息和所装修房屋的房产信息,无法锁定被告人,案件进入胶着状态。承办律师不畏艰难险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经过多方努力,终于查明了三被告人的身份及所装修的房屋坐落位置,案件才得以顺利开展。并指导尹先生收集证据,制定详细的办案计划,协助委托人迅速启动了系列程序。

承办律师在进一步推进案件的过程中,结合以往的诉讼经验认为,马某将尹先生介绍给胡某,2015年至2016年尹先生对胡某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17年5月马某签署两份单据,载明装修材料款21余万元,装饰材料用量已确认。马某签署了装修费用的单据,应认定尹先生与马某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尹先生请求马某按照其签名的单据支付装修款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诉讼结果:经法院审理后,依照相关法律依法判决马某支付尹先生装修款21余万元。委托人尹先生的诉讼请求也得到支持,21余万元装修款得以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