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如果在欠条、借据等合同、凭证的“欠款人”处签字,会产生何种法律效果,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2018年某日,小钱接到朋友小A求助电话,小A因需资金周转,向小钱借款。因两人关系较好,小钱没有过多犹豫,以现金方式向小钱出借款项。之后,小A向小钱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小钱(出借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用于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8年X月至2018年X月。担保人自愿为借款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3年,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利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担保人在完全知晓出、借双方约定的利益的情况下,自愿为借款人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自愿承担一切责任。借款人:A,2018年X月X日。”之后,B、C、D三人也在借款人处分别签名按印,并且三人分别其注明电话及身份证号。

借款期限到期后,小钱多次向小A催要欠款,小A均表示暂时无力偿还。无奈之下,小钱将四人全部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小A四人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在借款人处签字是否构成构成债务加入?应对欠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还是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小A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二、被告小B、小C、小D对第一项款项向原告小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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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杨小红

第三人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据》,并在《借据》借款人处签署自己的名字,第三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在债权凭证借款人处签名的意义及法律后果,其行为表明其愿意对借据确认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可以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对被告小A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三方面: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存在,二是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包括第三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加入的合意,并通知债权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第三人直接单方向债权人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三是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确定,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减免。本案中,第三人在“欠款人”处签名,表明其愿意承担案涉债务的还款责任,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肖旭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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