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靖江市关于进一步解决个人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住宅用地管理,规范住宅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行为,依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加快解决涉及群众办证的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128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靖江市完善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产权登记意见》(靖政规〔201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靖江市关于进一步解决个人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为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8月20日止。在此期间,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有关意见:

1、电子邮件:892184198@qq.com;

2、传真:0523-84839687

3、信函: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规科,邮编214500。

附件:靖江市关于进一步解决个人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8月10日

附件:

靖江市关于进一步解决个人住宅用地

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住宅用地管理,规范住宅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行为,依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下发的《关于加快解决涉及群众办证的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128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个人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意见:

一、适用时间和范围

适用于2018年7月前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的住宅申请补办不动产登记。

二、基本条件

1.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土地使用现状符合相关规划。

2.下列情况不得办理:

(1)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2)城镇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紫线控制范围和公路、铁路、车站、码头等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建设区,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以及影响公共利益的范围;

(3)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的;

(4)违法建设违反规划强制性要求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5)因违法建设,城管、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尚未处理结束的;

(6)天地房建筑层次超过4层的(不含4层)(已登记发证的除外);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办理方式

(一)房屋产权登记

权利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凭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用地和建房批准文件、房屋安全鉴定书,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规划认定,对超出批准或登记内容建设以及没有建设批准手续的不动产,如认定属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由城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属地镇(街道、办事处)补收建设规费,办理国有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后,方可进行不动产登记。如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自行改正或由城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后按上述程序进行不动产登记。

(二)国有划拨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

1.权利人申请办理国有划拨住宅用地补办出让,凭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用地和建房批准文件,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会办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按住宅用地评估地价的40%收取,超出合法批准面积之外的部分,土地出让金按住宅用地评估地价全额收取。

2.多产权住宅用地以户为单位出让,土地出让金根据分摊土地面积按住宅用地评估地价的40%收取。

3.2002年7月1日前国有土地擅自改变用途建住宅,房屋产权已登记的,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然后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面积为该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地价全额收取。

上述三种类型中合法建筑面积依据合法批准面积或已登记面积认定,无批建手续的按照规划条件核实后认定合法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超出合法面积部分,如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属可采取改正措施情形的,由城管部门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按照每平方米500元增收土地出让金。如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情形,自行改正或由城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

四、办理程序

1.申请:权利人凭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房屋安全鉴定书、不动产测绘报告、建房和用地批准文件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个人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

2.受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会同城管、住建、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现场查勘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公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实际用地面积、拟出让面积、实际建筑面积、拟补办登记房屋面积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4.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报批。

5.签约:申请人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费。

6.登记发证:申请人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缴纳发票、身份证明、完税凭证、房产权属证明、规划核实意见等相关材料申请登记发证。

五、已按《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若干规定》(靖规发〔1999〕183号)及《市政府关于土地登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靖政发〔2006〕176号)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手续的(含土地性质为商住),需办理房产登记的,按现行评估地价的40%补足土地出让金同时增收超出合法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进行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按转让时评估地价的40%补足土地出让金。

六、历史遗留问题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住建、属地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会办,按规定补交相关规费、罚款和土地出让金后,进行不动产产权登记。

七、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2014年9月靖江市人民政府印发《靖江市完善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产权登记意见》(靖政规〔2014〕9号),自行废止。

来源:靖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