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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假设这儿有个玻璃杯,玻璃杯里面有杯水。

现在问一个问题:是这个玻璃杯因水而存在?还是水因这个玻璃杯而存在?

这实际上是个陷阱问题,因为前提设置不合理,逻辑上无法自洽,所以不可能有标准答案,但是有可能有占压倒性优势的答案,这取决于看中水的人和看中杯子的人哪方人数占绝对多数。

劳荣枝案也有个类似的问题。那就是现在大家争议最多的是到底是该做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

这个问题其实和上面提到的玻璃杯里的水的问题一样,同样是前提设置不合理,所以无法自洽。

这更接近于哲学问题。因为无论是以有罪推定还是以无罪推定,都是一种假设。

对于法院和检察院来说,嫌疑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未审理之前是未知的。只好先假设被告有罪或者无罪。当假设被告有罪的时候,就是有罪推定,当假设被告无罪的时候,就是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案件实际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原告方举证材料确凿、充分、直接,那针对被告的有罪无罪假设就不存在,判被告有罪给予相应的量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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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时候,原告方的举证材料并不充分。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才会做两种取舍:

一种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罪推定,本着疑罪从有的原则直接宣判被告有罪。

另一种就是无罪推定,在没有确凿直接证据的前提下,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判被告无罪。

严格来说,仅从没有直接证据,无论是疑罪从有还是疑罪从无都是不对的,都是一种不得已的立场选择。疑罪从有偏向给原告一个交代,疑罪从无偏向保护被告。

就结果而言,疑罪从有可能会冤枉好人,疑罪从无表现在可能放过坏人。

无论是冤枉好人还是放过坏人,以有罪推定或无罪推定为原则,都容易造成冤假错案。

劳荣枝案的特殊性在于,劳荣枝与法子英属于共同犯罪,除杀人之外的那八项罪名,有法子英的证词,证据不完全充分,客观上已无法完全充分,毕竟其他当事人都死了。

目前在劳荣枝案的争议中,倾向于以无罪推定主张疑罪从无的人数显然要比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那一方多。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已经超出了劳荣枝案本身,归结起来大概是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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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我们法制建设有待完善,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诸多问题存在,公权有被滥用的现象。之前的某些冤案所造成的恶劣影响无疑让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平公正产生了怀疑。

二是公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的欠缺,很容易受某些有专业人士的影响,是非跟着观念走,观念跟着立场走,连所谓法治就是“宁愿错放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这种极端观点都被认可。

如前面所说,非此即彼的选择认可有罪推定或无罪推定都是有问题的,因有罪推定会造成冤案更是认知错误,因为无罪推定有可能放过的坏人也是冤案的一种。

所以无论哪种观点和立场都并不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主要是完善制度建设,这是法治社会的希望所在。另外,对于公众来说,什么时候公众不再搞盲目崇拜,不追这个星那个星,都有自我思考自我判断能力,都是一个个独立的人,有独立的人格,不被舆论所左右,不一窝蜂地把自己带入别人的立场,不钻进各自的小圈子里搞立场对立,也就有了法治的基础。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相比较而言,公众的认知对加强法治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盲从意味着公众放弃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