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即墨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特殊的探望权纠纷案件。

现年92岁的王某育有子女4人,自2020年妻子逝世后,王某一直在长子王某强处生活。经与子女商量确定其每月7000多元的退休金及约20万元的工资收入存款均由其次子王某兰保管。2021年6月,王某因病住院,王某兰因单位放假有时间主动要求陪护,后王某兰在未告知王某强的情况下,在王某出院后将其接回自己家中,同自己两名姐姐轮流照顾。王某强前去医院探望时发现父亲早已出院,同弟弟王某兰沟通无果后,兄妹4人因赡养及探望问题发生纠纷。王某强遂一纸诉状将弟弟妹妹3人诉至即墨法院,要求王某兰等人不得阻碍其对92岁老父亲正常履行赡养义务及行使正常的探望权。

庭审中,双方对老人赡养及探望问题各执己见,承办法官于淑风研判案情综合考量后认为此案件因更多涉及亲情与道德因素,如果简单一判了之很可能会伤及手足之情,调解才是化解当事人心结、从源头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于淑风秉持能动司法理念,耐心释法析理,从情理法角度做当事人思想工作。经过法官不懈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4人轮流赡养王某,每人赡养1个月,赡养期间,老人所有的费用均由当月的赡养人自行承担,老人名下的工资、存款及未来的收益均不作赡养费用,待老人去世后由4人均分。4人签订协议书后王某强撤诉。

这是一起特殊的探望权纠纷案件,我国《民法典》对于探望权的规定,目前仅限于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视,而本案系子女主动起诉要求正常履行赡养及探望义务,属于新型家事纠纷。《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要,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因此,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是是亲情的表现,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看望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也是基于血亲关系派生出的自然权利。法官也在此提醒大家,“百善孝为先”,为人子女当懂得孝敬父母,应摒弃恩怨、和睦共处,共同为父母营造幸福温馨的晚年生活环境。

供稿:于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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