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防火意识,乌马营镇持续加大巡逻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决遏制焚烧秸秆现象。然而,仍有个别群众存侥幸心理,顶风作案,现通报两起露天焚烧秸秆典型案例:

案例通报

案例一

近日,乌马营镇执法队工作人员通过平台抓拍发现,乌马营村村民刘某某在农田附近焚烧秸秆,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镇执法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处罚款20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依法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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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近日,乌马营镇执法队工作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冯庄村村民冯某某在自家田地中焚烧秸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其处罚款2000元,并移交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依法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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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乌马营镇采取“人防+技防”措施,全镇范围内进行24小时无死角监控,对秸秆露天焚烧火点进行精确捕捉识别;同时,镇执法队员、村防火巡查员进行不间断巡查,确保秸秆禁烧监管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留隐患。镇政府将严厉打击露天焚烧违法行为,请广大村民引以为戒,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垃圾。

法律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9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1)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