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李先生小时候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他跟随爷爷奶奶长大。几年前他被查出患有不治之症,于是李先生立遗嘱把财产留给爷爷奶奶。不料李先生的母亲随后将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先生的遗产。

(素材来源:南通市中院)

李先生也算是一个苦命的孩子,在很小的时候,他的父亲就因为交通事故不幸离世了,随后,他的母亲也改嫁他乡。幼年的李先生只能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好在,李先生的爷爷奶奶非常疼爱他,也算是给了他一个快乐的童年。长大后的李先生也是十分争气,有了一份不错的工作。

本以为生活就此平淡而充实地继续下去,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几年前的一次体检中,李先生被查出身患不治之症。

自知时日无多的李先生,考虑到自己的爷爷奶奶晚年生活没有着落,李先生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老人。

当时可能由于身体原因,李先生的这份遗嘱是打印出来的。他在白纸上打印了这么一行字:我去世以后,我的所有财产归爷爷、奶奶所有。

随后,李先生在遗嘱上面盖上了自己的私章,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写下年月日。随后,李先生将这份遗嘱收了起来。

一段时间以后,李先生去世了,本以为一切都会按照他的想法,爷爷奶奶可以继承他的遗产,也算是给了失去孙子的老人一份安慰。

然而,让所有人没有想到的是,李先生的母亲得知儿子去世的消息以后,一下子跳了出来。李先生的母亲这次来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继承儿子的遗产。

尽管李先生的爷爷奶奶拿出了李先生的遗嘱,但是李先生的母亲坚持认为,自己是第一顺位法定的继承人,她有权分得财产。

李先生的母亲所言是否有理,她是否真的为儿子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我们应该根据民法典来进行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而三十多岁的李先生未婚,并没有配偶和子女,父亲又已经去世,从以上法规来看,李先生的母亲确实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而李先生的祖父母只能算是第二顺位继承人。

李先生也许是早已经考虑到这一点,自己虽然没有妻子和子女以及父亲,但是自己还有一个母亲可以继承遗产,因此才会特意立下遗嘱,声明把遗产全部留给爷爷奶奶。

然而李先生的母亲在看了李先生的遗嘱以后,并没有就此放弃,她直接将李先生的祖父母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儿子的遗产重新进行分配。

那么,作为成年人,李先生是否有权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指定对象进行继承呢?《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然而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却认定李先生的母亲确实有权继承儿子的遗产。李先生既然已经立遗嘱把财产给祖父母,为什么他的母亲还能分得遗产呢?

问题就出在李先生的这份遗嘱上面,李先生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对于打印遗嘱,民法典有着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李先生的遗嘱上面虽然写明了年月日,也签了名字,但是却缺少了一个重要的步骤,那就是缺少见证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在打印遗嘱时,应当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而李先生在立这份打印的遗嘱时,并没有找见证人。

因此,李先生的这份遗嘱就属于无效遗嘱。李先生的遗产继承,还得按照民法典规定的顺序来继承,因此李先生的母亲就拥有第一继承权。

有很多网友看到这里,非常气愤。李先生的母亲都没有尽到抚养儿子的义务,居然还能得到儿子的遗产,太不公平了吧!

还有人则说,爷爷奶奶辛苦养育了孙子,孙子想要把遗产留给他们,也算是报了养育之恩,这母亲怎么好意思来分的呢?

虽然从情理上来看,这个案件看起来不合理,没有人情味,但是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由于打印的遗嘱非常容易仿制,因此才会要求严格。

不过,李先生的爷爷奶奶辛勤养育了孙子,也不会白费了精力,法律也额外考虑到了这一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因此,法院判定李先生的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以分得李先生的遗产,而作为抚养李先生较多的爷爷奶奶,根据以上法规,也可以得到部分遗产。

对于本案,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