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专家李立评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各地方不得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不得对各类经营主体区别对待,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业绩、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信用评价加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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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本信用发现,部分地方及国企央企将企业的司法记录纳入招标的信用评价指标之中,这种行为是否应该得到治理。

招标投标作为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关乎国家利益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因此,如何评价招标投标参与主体的信用水平一直备受关注。传统的信用评价单纯从财务和商业行为层面进行考量,而忽视了企业在法律层面的表现。将企业的司法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填补了以往评价体系的不足,加强了招标投标主体的全面信用考量。企业的司法记录不仅仅是对企业自身的一种约束,更是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维护。它意味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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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的司法记录作为信用评价指标需要合理建立其权重。不能简单地以此作为唯一的信用评价标准,而是应该与其他指标相结合,形成综合的信用评价机制。同时,也需要建立健全的司法记录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不公平现象。部分企业错误的认为只要有被执行人记录,无论是否履行都不得参与投标;还有不少国企央企设定了凡是与我公司子子孙孙打过官司的,都不得参与投标。

这些司法记录通常会公示在企业的信用报告中,也可能会公示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者政府公示栏上。企业可以通过合法渠道查询到这些信息,以便及时了解和管理自身的司法记录情况。招标单位有时会参考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启信宝等网站上的企业司法记录信息。这些平台通常会收集企业的相关司法记录和信用信息,并提供给公众查询。然而,具体使用哪些平台的信息和如何权衡这些信息则要根据招标单位的具体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

司法诉讼记录纳入招标指标可能会引发一些争议。一方面,一些人认为企业的司法诉讼记录能够反映其合规经营和信用状况,因此应该纳入评价指标中。另一方面,也有人担心这样的做法可能会给企业造成过大的经营负担,尤其是对于一些小微企业而言。因此,如何平衡各方利益,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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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目前来看,投标企业无法左右招标单位对信用评价指标的设计和要求,大部分企业都是找北京立本美好信用去消除了司法诉讼记录后再去投标,消除的对象包括立案信息、法院公告、裁判文书、刑事和民事记录、被执行记录、失信记录等,要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天眼查、爱企查、启信宝等网站都消除。这也算是给了中小微企业一条参与大集团招标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