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中的制造行为同商标法中的制造行为有何异同?

商标法》中的制造行为主要保护产品的区别性,不论产品采用何种工艺制造何种技术方案制造,只要最终制造的产品的标识采用同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类似的标识,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普通消费者对于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可能会留意和知晓,商标意义上的制造同产品技术方面无关。《专利法》上的制造则主要同产品的技术方案有关,侵权人是产品技术方案的提供者,即使侵权人无任何制造设备,只要提供了侵权的技术方案,也可以被认为是专利侵权方。

SH某手机销售公司为提供给客户纪念品,选定了国外某品牌为“SXXX"保温杯作为参考对象,委托WZ保温杯加工厂进行加工。SH手机销售公司从市场购买到若干只”SXXX"保温杯,将其寄送给WZ保温杯生产工厂,指示其拆解保温杯结构按照这个结构制造一只一模一样的保温杯,但是品牌需要粘贴其公司的名称。WZ保温杯制造厂收到采购订单后,通过拆解和仿制,制造了10000只保温杯并粘贴SH手机销售公司的公司名至保温杯上,2019年1月所有保温杯交付SH手机销售公司。2019年底,国外"SXXX"公司发现市面存在众多外观和技术同其享有专利保护的保温杯一模一样的产品,发现保温杯张贴有SH汽车销售公司的名称,于是以侵犯其专利权为名将其告上法院。

SH手机销售公司是否属于“反向假冒”?“反向假冒”是指将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去除后,张贴假冒人自己的商标在同一产品上进行销售的。SH公司公司没有在“SXXX”公司的产品上粘贴任何自己的商标,不属于“反向假冒”。

专利侵权以侵犯他人专利技术为前提,侵权的内容为技术方案。SH手机销售公司没有向保温杯制造企业提供任何技术方案,但是其指使保温杯生产企业对专利权人的产品进行反向工程破解,然后模仿制造一个一模一样的产品,可以认为是技术方案的提供商。WZ保温杯生产企业,拆解专利权人的产品,并且仿制一样的产品,可以认为是一种制造行为,同样侵权。

两侵权人“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SH手机销售公司虽然不是自行制造的侵权产品,是通过合法采购获得,但是其是侵权技术的提供者或者是教唆他人侵权的侵权人,抗辩不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WZ保温杯制造公司自行制造侵权产品,虽然是按照SH手机销售公司的指令进行,但自身却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明知是他人产品进行拆解破解,也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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