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一般可以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大量的客户信息也可能属于公司的经营秘密,一部分客户信息确实可以从公开网络空间中寻找到,一部分可能需要参加大量的展会和客户拜访才能获得到的信息。对于能够从网络空间寻找到的客户信息,是否一定会构成商业秘密,可以从国家工商信息网查询到企业信息是否必然不是商业秘密?利用他人这种公开信息的集合组成的新信息,是否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SH销售咨询公司主要负责从各种渠道收集客户的公开信息,例如通过国家工商信息网络,在公开的市场推广会上参展获取客户的公开名片,公司投入大量的扫描设备将纸质名片等信息扫描成为数字信息,并且开发计算机软件将信息归类和整理,使得客户和产业进行分类按照大数据模型分析客户的未来发展趋势和销售趋势。公司同时向自己的VIP客户提供行业研报,也提供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和部分客户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SH销售咨询公司的前高管赵某离职创业,成立名为XY的信息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前公司归纳整理的公开市场信息和客户信息带出公司,并且利用这些信息进行二次分析。SH销售咨询公司认为赵某此行为侵犯其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赵某认为,上述所有信息均来自公开的互联网网络空间和用户自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属于任何秘密信息,因此不可能构成商业机密。

单个企业或者个人公开信息,能够从公开网络进行查询和获取,则说明该条信息没有采取任何保密措施不符合商业机密的的定义,该信息的所有权不属于从公开网络渠道获取的单位和个人,即SH销售咨询公司对上述任意一条单条信息没有物权上的所有权,且信息均来自公开渠道,单条信息不属于SH销售公司的商业机密。对于公开信息组成的信息集合,SH销售咨询公司付出大量人力和物力进行收集和整理,且利用SH公司开发的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该信息集合按照一定规律编排和整理,信息使用者可以通过这种规律快速寻找到自身匹配的信息,生成行业研报和销售预测。这种信息集合明显属于一种新的商业信息,SH销售咨询公司从未将该信息集合公开,并且采取一定合理保密措施,赵某利用其作为公司高管的机会接触到这类信息集合,赵某违反公司员工的保密义务,擅自带出这些信息将他们在自己设立的公司中使用,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单个公开信息的收集和使用,一般不可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经过一系列处理和编排的,产生一定独创性和有用性的信息集合,且这种信息集合被采取一定保密措施,这种信息集合可能属于商业秘密,擅自获取这些商业秘密并加以使用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