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有这么一件劳务合同纠纷,原告找被告要工钱。案子上来后,助理看了看卷,又打电话和原告了解了一下案情,觉得原告胜诉的概率不太高,人又在外地,想劝他撤诉,没想到被告非常执拗,坚持认为自己证据很充分,坚持要起诉,坚持要坐火车过来开庭,助理无奈,安排了庭审,助理顺便问道,你交诉讼费了吗?原告说还没交,助理立刻对他说,你先别交,先过来开庭,开完庭你再交,原告依旧执拗,坚持要马上扫码缴费,助理好说歹说才劝住他。

开庭那天,被告罕见地出庭了,法庭上我先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发现双方就被告支付的款项数额并无争议,只是对其中一笔款项的性质有争议,我然后拿着计算器帮着原、被告算账,算到最后发现被告确实基本把工钱都付了,原告的诉请存在计算错误,至于有争议那笔款项,原告没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进行到这了,原告虽然依旧执拗地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表示绝不撤诉,但实际上语气明显不够坚定。庭审结束后,我们把原告单独留下来,晓以利害,考虑到原告执拗的脾气,助理暗示他如果诉讼费还不缴纳的话,过了期限仍未缴纳本案按撤诉处理,你除了火车票也没有其他的损失,原告听了点点头,表示听懂了。

感觉这个案子结案的关键点,是助理提前预判案情让原告暂缓缴纳诉讼费。

进法院之后,先是在立案庭,然后是办公室,后来又去民事庭,诉讼费应该怎么收取始终是大家讨论的话题,立案时是全收、减半收还是暂时先不收?真的是各有利弊,反复变化。

如果赶上可以让当事人撤诉的案子,那么真的是希望一开始别收诉讼费,劝当事人撤诉的一个关键点是让当事人觉得沉没成本比较低,撤诉应当是减半收取诉讼费,如果当事人尚未缴纳诉讼费,那么劝说当事人撤诉的难度就比较低,如果这个案子当事人已经交完费,然后又请了律师,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费+律师费就都是他的沉没成本了,就这么撤诉心理上很是不甘心,做工作的难度就比较大了。

其实很多法院实行的诉前调解制度起到了立案但先不收诉讼费的实际效果,但各家法院政策不一,比如我工作的法院实行诉前调解的案件范围比较小,大部分案子进了法院后都正式立案并收费,所以很少能遇见案子分下来当事人还没交费的情况。

有的法院立案时收全费,好处是一次到位,坏处是退费比较麻烦,给助理增加了工作负担。很多案件原告在立案阶段并没有提供银行账号,案件审结后退费时需要原告提供,麻烦不说,很多原告提供的账号还是错的。

前些天我之前的一位助理告诉我,有一回让一个案件的原告提供银行账号,结果原告提供的账号里有字母b,她提示原告账号是不是错了,原告反复表示绝对没有错,就是b,助理觉得自己财力有限很少和金融机构打交道大概是孤陋寡闻了,嗯,法院人经常会有这种不自信,于是就把账号报给了财务部门,没多久财务部门反馈账号错误,助理再联系原告,原告坚持说账号绝对没有错没错,我照着银行卡念的,你这么问是在侮辱我的智商,如此折腾几轮,后来原告才承认自己确实把账号报错了,储蓄卡上的账号都是直线条的数字,6 和b确实有点像......

这么看呢,收半费是相对折中的方案,毕竟目前法院大部分案子都是简易程序结案的,收半费恰好是最优解。不过据我观察,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法院对于审限管理的日益规范,今后正式立案案件转普的概率应该会不断提高,对于这些案件的原告来说,两次缴纳诉讼费也是不大不小的麻烦。

魔鬼在细节之中,类似诉讼费应当怎么收这类的问题,才是只有在一线工作的人才会实际关心的问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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