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廊坊中院民四庭杨帆法官及助理姜伟敬一日往返千里,现场调查案情,当场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感动的说没想到您能来现场,全听您的调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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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某纸包装制品公司为上诉人某葡萄酒公司加工包装纸箱,按照双方口头约定,双方以样品作为确定产品质量标准。产品加工完成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邮寄了两个样品,上诉人确认后支付了货款,但被上诉人将一万余个成品交付上诉人后,上诉人抽检发现,产品质量远远超出了业内普遍的不合格率,不合格产品达到了80%,遂起诉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货款,赔偿相应的损失。一审法院以货物已经交付,货款也已经结清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且对一审法院不满情绪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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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庭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交付的产品究竟有多少存在质量问题。而货物存放地却在两百多公里以外的上诉人库房。本案争议标的额虽只有十万余元,但在经济下行的形势下,企业发展举步维艰,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特别是上诉人对法院公信力产生怀疑。为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杨帆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抽检产品质量,让双方当事人输赢都明明白白。

11月21日一早,杨帆法官及助理姜伟敬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奔波千里,来到张家口怀来两个货物存放地,现场抽样查验了货物质量,让双方当事人当场确认产品质量。被上诉人当场认可自己加工的产品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于是杨帆法官趁热打铁,在货物存放地现场的院里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杨帆法官首先向双方明确三个调解原则:一是双方明确认可了产品质量问题的程度这一基本事实;二是本案调解要贯彻绿色发展的原则,对于基本能使用的产品坚决不能浪费,不能简单赔偿损失了事;三是双方当事人要充分认识自身在合同订立、企业管理、质量把关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且因自身原因给对方造成的影响;体谅目前企业发展的艰难,特别是经营规模较大的上诉人给予规模较小的被上诉人以让谅。围绕杨帆法官确定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协商,最后双方均表示,感动于法官在百忙中不辞辛苦为这个十余万元争议的小案件亲自到现场,为当事人着想,为企业服务的精神,愿意听法官的意见。最后,以被上诉人主动退还上诉人部分货款成功调解,并当场约定返回法院签收、履行调解书。

返回途中的车上,杨帆法官和助理即起草了调解书,下午四点双方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调解书,被上诉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杨帆法官还建议双方当事人在日常经营中一定要强化风险意识,严格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在订立合同时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小纠纷带来大困扰。上诉人的负责人激动的说,虽然没有达到我们的心理预期,但是通过杨帆法官及助理的工作,我们真正感受到了廊坊法院法官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为当事人着想,为企业发展撑起一片晴天的精神。我们相信在廊坊法院有公平正义。

群众利益无小事,小事大办解民忧。廊坊中院民四庭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秉持“调解优先、及时高效”的基本原则,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