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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

1、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2017年8月立案,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期间截至2018年12月30日,而被诉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2021年12月一审判决作出之时,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溯及既往为例外。本案中,在被诉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持续期间,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本案审理期间,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时,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尚未施行,但被诉侵权行为持续至一审诉讼期间,即被诉侵权行为作为一个未间断的行为已持续至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施行期间,且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期间截至2018年12月30日,涵盖了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故本案可以适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被诉侵权行为至一审判决前仍在继续实施中,即已持续至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施行期间,但鉴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针对的系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的被诉侵权行为,其主张的损害赔偿责任计算期间亦不包括2019年以后的行为,且适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本案应当适用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2、关于民法典的适用问题

2、关于民法典的适用问题

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所针对的系民法典施行前的被诉侵权行为,且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期间亦不包括民法典施行后的相应期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决定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该决定施行前发生、持续到该决定施行以后的行为的,适用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