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彬: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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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日,经济观察网报道前央视著名足球评论员段暄因涉嫌行贿罪被提起公诉,而其所在的公司是王思聪旗下的子公司,王思聪也拥有一定的股份,作为股东之一、北京香蕉计划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简称“香蕉体育”)实控人的王思聪是否也有刑事风险?有网友问到这个问题,段暄涉嫌行贿罪被抓,王思聪有刑事风险吗?有网友问到这个问题,作为专注于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十余年的刑辩律师,肖律师今天简单来谈谈这个话题。

二、正文

根据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构成犯罪必须要有客观行为与主观罪过(犯罪故意或过失),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与共同的犯罪行为,无论是个人犯罪还是共同犯罪,都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到段暄这个案件来说,目前媒体报道其涉嫌的罪名是行贿罪,其行贿的对象刘爱杰以犯受贿罪被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刘爱杰对此“认罪认罚”。换言之,段暄面临着定行贿罪的极大风险。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作为香蕉体育公司实控人的王思聪是否也涉嫌行贿罪的共同犯罪?肖律师认为,即便是实控人,也不等于就是共同犯罪,关键要看王思聪是否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与犯罪故意,具体而言:

一、王思聪是否有策划、组织、授意、参与行贿的行为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构成共同犯罪,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与犯罪故意,就行贿罪而言,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有向公务人士输送金钱、物质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为此,两人对此是否有共谋?有无指示、教唆及分工合作的行为?如果没有,如果王思聪对此不知情,放手一切不管,也不构成犯罪。

二、是否有共同的受益行为?

换言之,倘若段暄涉嫌行贿,谋取的是个人利益还是公司利益?如果有共同的行贿行为,从常理来说,一般会有共同的受益行为,通过行贿直接或间接获取的利益一般会有共享。如果有共同的受益行为,又有共谋、授意、指挥、参与行贿的,则涉嫌行贿罪的共同犯罪。

三、段暄的言词证据、提供的实物证据及办案机关收集的与行贿罪有关的证据材料很重要

刑事诉讼不是纸上谈兵,刑事案件讲究的是证据,无证据不能定案,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也不能定案。因此,这个案件里面,段暄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转账记录等等,是否会指向王思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排除合理怀疑,对罪名是否成立非常重要。

三、结语

总而言之,刑事诉讼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刑事辩护是一门技术活,非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难以胜任。具体到这个案件,王思聪是否构成犯罪,是否会受刑事追诉,取决于上述因素是否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