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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信息所有人或持有人可同时采取专利与商业秘密对其技术成果进行双重保护,技术成果并不因其部分内容被专利公开就当然丧失秘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某停止侵害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烨晶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亿元。

(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某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并连带赔偿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9800万元。

【专利VS技术秘密

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披露的技术方案在本领域能够实现即可,而无须具体披露技术方案工业化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关键设备的技术细节。从专利技术方案到具体的工业化实施还需考虑诸多因素,诸如场地、设备制造、产品转化率、生产能耗、环保措施、运行维护、投资成本等诸多因素,并且化工项目还需要考虑项目选址的水文地质条件、气象条件、能源供给方式等因素对技术方案的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按照专业知识对工业化生产线的每一个技术信息进行选择和计算,但在不断的选择、计算中如何因地制宜地确定具备竞争优势的工业化方案,显然还需要投入大量的智力劳动,这种智力劳动成果就体现为技术图纸、资料中所记载的设备及零部件的尺寸、结构、形状、材质、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加工方法、组装方法、生产工艺或方法的技术参数、操作步骤、工艺过程、用途等技术细节。也正是因为如此巨大的投入,大型成套设备可直接用于生产制造、建设施工的设备图、流程图及工艺操作指南通常就不容易直接从市场上获取或被行业普遍知悉。同时,因为一些涉案技术秘密是一项成熟工艺的改进技术,技术图纸、资料必然记载了所属领域公知技术信息,故只要权利人在涉案技术秘密载体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中指明了其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部分,而其整体技术也正是因其中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得以成为技术秘密。

【(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原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案技术设备图及机泵参数秘密性的认定:

尹某某辩称,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结构、工作性能参数、技术要求已被“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一种甲烷化流化床反应器”“一种三聚氰胺气体过滤装置”“一种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等专利公开,或属于公知常识、行业惯例或常规设计,早已在原常压法中公开。设备尺寸、容积、换热面积等技术参数是根据反应条件、工艺要求、汽、液流量、粉尘量、熔盐循环总量等计算确定。保温措施是根据不同厂家的情况进行选择。

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尹某某未就其主张举示任何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涉案技术秘密已经被公开。

第二,反应器、热气过滤器、热气冷却器、结晶器、捕集器、尿素洗涤塔、冷气除雾器均属于大型非标设备,设备及其零部件的结构、尺寸、形状、工作性能参数、技术要求不属于通过简单观察即可直接获得的信息,也不属于行业内的通用标准。粉尘储罐、反吹气贮罐、氨气贮罐、熔盐贮槽均是主要设备的配套装置,其结构、尺寸、工作性能参数、技术要求与生产反应系统互相匹配,也不属于行业惯例或通过简单观察即可直接获得的信息。保温措施既须满足工艺要求,还须兼顾经济性,其选择结果不具有普遍性。

第三,正如尹某某所述,涉案技术秘密的诸多技术参数需要根据生产反应系统的其他技术要求进行计算和确定,但尹某某既未说明具体计算方法,也未证明计算结果的普遍性。技术参数的确定需要考虑不同工艺系统的特殊性且技术参数必须互相配合,计算过程中参数的选择和调整并不是各个系统普遍适用的,故技术参数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普遍知悉的信息。

第四,“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一种甲烷化流化床反应器”“一种三聚氰胺气体过滤装置”“一种组合式换热器及流化床反应器”等专利均未全面公开涉案技术秘密设备图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

此外,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也未举证证明涉案技术秘密设备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技术信息已被公众所知悉的其他情形,故涉案技术秘密设备图记载的技术信息,至原审判决作出时仍具备秘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