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的经济往来纷繁复杂,不仅有赠与、转账,还有借贷等,而在长期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否算作共同债务?近日,阳新法院浮屠街法庭秉持“审执协同”理念,调解了这样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黄某与石某系自由恋爱认识,2018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于2019年、2021年分别生育两女。因双方同居后均无稳定的收入来源,不足以维持家庭的日常消费开支,黄某只能选择贷款来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及子女费用,经核算,黄某在银行、网贷等平台合计借款26万余元。同时,在双方同居期间,因石某欲装修房屋,黄某共向石某支付装修款6万元。
由于感情不和,2022年6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黄某认为其名下26万余元的借款均属于同居生活期间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债务,且均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该债务应属于双方共同债务,石某应承担该债务的一半即13万余元并偿还黄某支付的装修款6万元,合计19万余元。双方就该款项协商未果,黄某遂将石某诉至法院。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及时与黄某和石某取得联系,向双方了解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及其他相关情况,并要求双方列明各自向对方的转账明细,组织双方就相互往来的资金转账及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考虑到这种由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债务纠纷,因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费用,彼此间转账往来的数目较多,案件较为复杂,硬性判决表面上看起来解决了双方争议,但最终很可能造成“剪不断,理还乱”的后果,加剧双方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为有效化解本案纠纷,彻底解开双方“心结”,承办法官多次从双方感情基础和孩子的角度出发,寓情于法,居中协调,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当天,石某以现金方式支付黄某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及装修借款合计7万元,黄某收款后当场向石某出具收条,本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阳新县人民法院邢国远杨李君;0714-735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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