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根据规定,加班费应以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有些单位仅以职工基本工资来计算加班费是不正确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劳动者的收入。

二、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三、对于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在生活中,有一些用人单位违章指挥操作,从而导致劳动者遭到人身伤害,尤其是在建筑工程领域时有发生。因此,安全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劳动者非常重要。在劳动安全环境和条件方面,劳动合同法第 32 条明确了劳动者的两项权利,以及行使这两项权利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如果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不予相应工作和劳动时,该行为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其后果仍然由用人单位承担。

2.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单位名称变更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吗?

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就是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的履行,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 35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由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内容发生了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但是,即使没有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也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