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案例分析

八、案例分析

案例4:原告A公司诉被告甲追收抽逃出资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系2007年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甲自2011年起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持有该公司100%股权至今。2014年7月5日,A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甲向A公司增资700万元。2014年7月8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显示,甲于2014年7月7日将新增出资款700万元缴存至A公司临时验资账户。随后,A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金由初始的100万元增至800万元。2020年,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派某律师事务所为A公司管理人。经管理人调查,A公司基本户银行流水显示,2014年7月9日上午,A公司验资账户向其基本户转账700万元,备注“验资账户销户”。当日下午,A公司基本户向案外人B公司银行账户转账700万元,备注“往来款”。然而,管理人未查询到A公司向B公司转账的依据,也未发现B公司将该款项返还给A公司的记录,或是股东甲补足增资款的缴费记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告认为股东甲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其应向A公司返还700万元增资款本息。根据法院已裁定确认的债务总额,结合管理人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原告A公司诉求:要求股东甲向A公司返还500万元出资款。

审理意见

被告甲辩称:

2013年,其与第三人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自己放弃对A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权。增资发生于2014年7月,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后。当时股权虽已转让,但由于工商信息未进行变更,第三人乙让自己配合完成增资手续,具体增资过程包括验资账户资金来源,验资账户款项转至基本户以及基本户转至案外人B公司账户等情况自己均不清楚。故自己不应当承担增资部分的责任。

第三人乙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中,被告甲向本院提交了2013年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和2014年的一份民事判决书。《股权转让协议》显示,被告甲将名下A公司股权99%转让给第三人乙,公司法人暂不变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放弃对A公司实际控制权和实际经营权,同时,甲承担协议签订前A公司所有债权债务。2014年的民事案件则是案外人丙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第三人乙,要求其返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该案件审理中,乙辩称自己仅是A公司员工,并非A公司股东。但该案审理查明,乙系A公司常务副总。同时,案外人丙与被告甲,第三人乙与被告甲都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但均未实际变更股权登记。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甲向A公司增资的700万元,在转让A公司基本账户后的当日即转出至案外人B公司的银行账户,股东甲作为当时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对抽逃出资的主张负有反驳并提交证据的义务,即应提供证据证明资金转出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但在审理过程中,股东甲仅表示增资时其已放弃对A公司的经营权及控制权,故对于增资过程并不知情。被告甲虽然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但A公司从未进行过股东变更登记,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乙的辩称意见,以及该案原告丙与甲也曾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本院难以确认乙受让甲名下的A公司股权系其真实意思。同时,A公司增资手续系甲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材料上的签名也系本人所签,验资报告显示增资款缴纳人亦为甲,本院对于其所辩称的增资时已放弃公司的控制权,故而对于增资资金流转过程不知情的意见难以采信。

综上,根据A公司增资时间、增资金额与转账金额的对应关系等,本院认定被告甲抽逃出资行为成立,甲应当向A公司返还增资后的抽逃出资以及相应利息,现管理人主张甲返还抽逃出资500万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九、律师建议

九、律师建议

股东出资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商业纠纷,通常涉及股东未能按照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导致公司资本不足、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预防这类纠纷。

1、明确协议和章程

在公司设立之初,应明确制定协议和章程,详细制定每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这有助于确保所有股东都明确自己的责任,也有利于后续解决可能的纠纷。

2、合规性检查

在股东出资过程中,应进行合规性检查,确保所有股东都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进行出资。如发现有股东未按规定出资,应及时采取措施,包括催促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寻求法律救济等。

3、保留出资证据

公司应妥善保留所有股东的出资证据,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验资报告等。这些证据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至关重要,有助于证明股东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

4、加强沟通

在发现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应与相关股东进行沟通,了解原因,并商讨解决方案。有效的沟通有助于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关系。

5、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无法通过沟通解决纠纷,公司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法律专业人士能够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帮助公司维护合法权益。

6、公正公开处理

在处理股东出资纠纷时,公司应保持公正公开的态度,确保所有股东都了解纠纷的起因和处理进展。这样可以增加公司的透明度,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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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燕峰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仲裁员。夏燕峰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夏燕峰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